惩处只是手段,教育当为先!

据报道,国外一些地方的法律规定,汽车驾驶员的某些违规驾驶行为,驾驶员就要到医院接受惩罚。就是根据过错大小,要到医院担任一段时间“实习护士”,专门照顾那些被违法车辆撞伤的患者。

政府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让违法驾驶的驾驶员,通过照顾被违法车辆撞伤的患者,深刻认识到交通违法的危害,反省自己的错误,促使自己吸取教训,谨慎驾车,不再出现违法行为。

我想,每一个在医院接受过这种惩罚,担任过“实习护士”的违章驾驶员,对这一段与违法受害者耳濡目染、朝夕相处的生活经历,将是印象深刻、终身难忘的,其教育的效果,也就不言而喻了。

立法的目的在于治理,而治理的手段,绝不仅仅是剥夺人身自由和缴纳金钱。对一些主观恶性不大的轻微违法案件,如何才能让违法者受到深刻的思想震动和教育,才是立法机关首先应当考虑的,因为,只有如此,才有可能达到立法目的。

愿我们的立法机关思路再开阔些,手段再多样些,立法效果更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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