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成功还是快乐,我认为成功更重要,但应分类讨论,分类选择。

        在选择之前,我首先给成功和快乐下个定义。在下定义之前,还有一步。就是用怎样的原则下定。不同的原则下的定义是不同的。我倾向于用利他原则为二者下定义。这样得出的定义可以推出利于社会的价值选择,从而对社会产生积极意义。唯有如此,快乐和成功才是有意义的。快乐是精神上的对客体(包括物质客体和非物质客体)愉悦状态,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而成功是达到一定条件的客观结果。比较这个命题,直观上会给人带来一种这两者是一对矛盾的感觉,从而存在使人必须对二者做出抉择的动力。其实从概念的本质出发就能发现,它们根本不是矛盾。如果对二者进行价值判断,完全可以将其看做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所以,我认为对二者进行选择要分情况。如果把要求放低些,成功比快乐更重要;要求高些,就是在成功的基础上达到快乐。

        对成功和快乐之间的价值判断的目的一定为了使其给社会带来积极意义。在这一条件下对成功定义的约束就是成功的条件必须是利他的。反之,犯罪分子将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作为成功就是合理的,这是很荒谬的。从实现成功的条件,也就是打成一定条件的条件来看,成功需要能力、努力、运气,在这三者的共同作用下就能实现成功。但这三者共同作用的几率是不固定的,所以实现成功的难度很大。成功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达到直接成功,二是达到间接成功。许多将公共利益作为自己人生目标并且实现的人就是成功的。比如以公共利益作为成功目标的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前文所提,只有将公共利益作为成功条件的才能被称为成功。那么,从现实的例子上讲,考了满意的分数,掌握某种知识,是否算作成功呢?其实这并不与我下的定义矛盾。这两个例子的共同之处是自我能力的提升,如果这两个结果始终有利他原则作为导向,那么,这两个就不是终点,而是过程。这是在为最终能实现在利他原则下的直接成功制造前提。也就是说,存在直接成功和间接成功。二者的含义都是成功。直接成功就是现时达到了以公共利益为条件的成功。至于间接成功的确定性,则不是很强。还是以那两个例子为例。如果一个人将高成绩和掌握知识的成功作为个人享乐和谋私利的手段。那么这样的成功固然不算做成功,暂且可将这种现象称为“伪成功”。这个问题在于,只有当最终结果发生后我们才得以判断。这样一来,就很难为利他的成功目标在形成之初做出支持态度。所以说,如何将间接目标在成立之初对其动机进行评判是函待解决的问题。无论如何,在利他原则指导下的一切成功都是重要的,且值得选择的。因为这样的成功能对社会产生意义。

        快乐重要吗,值得选择吗?我看是的。从快乐的产生来看,它依赖于客体,包括物质客体和非物质客体。我坚持从唯物的观点来看待。也就是说,快乐是很真实的。柏拉图的观点是把快乐认为是人自身有运行的自然状态,如果违反了这一状态就会产生痛苦,回到这一状态就会有快乐。那么在二者之间就会存在一种中间状态,可称其为“空虚”。部分观点将这种中间状态也看做快乐,我是不同意这个观点的。回到定义,快乐依赖于物质客体。具体来说,吃了好吃的和玩了游戏等生理活动可以带来快乐。身体受伤就会带来痛苦。假设有这样一个人,他生理健康且无所事事,没有对社会有意义的精神活动。请问这样的人快乐吗?我认为并不快乐。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中,主张身体健康和心灵宁静的统一,伊壁鸠鲁却认为二者之中以“心灵宁静”最为重要,这实际上否定了身体健康和心灵宁静相统一的原则,其论述观点其实含有着一定的矛盾。这导致伊壁鸠鲁最终也没能指出如何解决二者出现的矛盾。 将快乐基于身体健康之上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成立。比如,一个身患重病的科研工作者一生都在为国家做贡献并感到快乐。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科研工作者的快乐依旧来源于客体,这个客体不是物质客体健康的身体,而是为国家进步发展做出积极作用及由此外延出的自我价值实现之非物质客体。

        究竟什么样的快乐是最高级的?我认为可以借鉴马斯洛需求层次论。其主张人的需求是从生理需求一直到实现自我价值。在这里需要思考一个问题。实现某种需求一定会带来快乐吗?或者说实现需求与快乐是否相等?固然不相等。只是在实现自我价值的条件下,就是社会的意义实现了最大化,已经不能比这再多了。这是符合快乐定义的。孔子和亚里士多德都认为合乎德性是最高的快乐。孔子从“大我”出发, 高扬人的道德理想, 主张快乐是生命的存在方式, 亚里士多德从“小我”推演, 理解人的自然欲望的可欲求性, 认为快乐是瞬间呈现。孔子主张脱离个人需求,实现人格升华。亚里士多德肉体的快乐是必要的,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以理智德性的最高快乐。这两位哲人对什么是最高等级的快乐的看法存在不足。他们的共性是把快乐看作是单一主体对自身的作用,也就是没有对社会积极意义的明确定义。这种观点导致,快乐会以个人为中心,从而不能泛化到社会层面。我坚持把快乐分为两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基础,以自我物质和精神的满意。第二层是因自身对社会产生积极意义而衍生出的快乐。我之所以对两层进行先后分类,是因为,利他主义是一种非人性的主张。在利他主义的社会中,为社会产生积极意义是有难度的,在多数情况下,自身快乐和社会受益都无法保障。但在先确保自身快乐是相对容易的,至少有自身获得了益处。因个人是社会的一部分,所以从整体上看社会也多少受到益处。

        对成功和快乐进行重要性比较,我主张分情况。在我的定义中,成功被赋予了利他的内涵。这从道义上讲,看起来更合适。但快乐的两层不都对社会产生积极意义吗?所以说,快乐也是符合道义的。选择的不同情况就在于,我们究竟要从客观标准还是主观感受出发所要达成对社会产生积极意义不同选择。

        从我的选择来看,我在一般情况下会选择成功。毕竟,它存在客观标准,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我只能让主观去符合客观。也就是在成功中寻求快乐,寓快乐于成功,在为社会带来积极意义的同时自己也能获得价值实现的快乐。这也是所能追求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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