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如何主张“双倍工资”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因单位未与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向用工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案件时有发生。那么作为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向用工单位主张双倍工资?最长可以主张多少个月?主张的基数又如何确定?双倍工资时效是多久?

一、不可以向用工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情形

1、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

如不可抗力,劳动者丧失意思能力或被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客观情况导致无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劳动者一方原因引起的,如劳动者职务原因故意不签署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要求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故意不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导致没有签订的。(由用工单位证明)

3、 劳动者恶意让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的。(提醒用人单位务必让劳动者面签劳动合同)

4、实习生、退休人员(领取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人事部门高管等

二、最长可以主张多少个月的双倍工资

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也就是双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的次日起算,算至满一年,即双倍工资最长可主张11个月。

三、主张双倍工资申请仲裁的时效

首先,劳动者主张的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劳动报酬,而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带有惩罚的性质。所以,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一年时效),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例如:劳动者于2017年7月1日至A公司处工作,A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该劳动者于2019年2月1日才向A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A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依法律规定,劳动者最多可以向用工单位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即从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而劳动者于2019年2月1日才提出仲裁,所以,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2月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只能主张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四、如何确定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若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但若依《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但需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但无论如何,原则上确定的双倍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所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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