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公司再这样做等于偷税,必将严查!【芝麻学堂】


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部委联合召开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启动会,共同运行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

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启动

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三大功能:

划重点!企业信息联网核查主要内容有:

1、建设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是取消企业账户许可、优化企业账户服务、全面加强企业账户事中事后监管的基础性配套措施。

2、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8家银行作为首批用户接入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其他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将按照“自愿接入”原则陆续申请接入系统。

也就是说,很快系统会覆盖所有银行。

3、未来,四部门将深化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机制,逐步扩大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功能,依托系统加大在企业和个人账户服务、信用信息共享等方面的深度合作。

联网核查系统对企业和会计有什么影响?

1、冒名开户、虚假开户的路子彻底堵死了!

依托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参与机构可以核实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实名信息、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等重要信息,多维度、及时、准确核实企业及法人身份真实性、了解企业经营状态、实际受益人等,动态识别企业开户资格,促进落实企业账户实名制。

2、私人账户避税行不通了!

参与机构依托系统及时、准确识别企业身份,防范企业预留手机号码被他人操控、空壳公司开户、虚假证明文件开户等异常账户风险,提升开户审核水平和能力,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洗钱、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维护公众利益。

3、会计工作量大大减轻!

一方面,依托权威、便捷的企业信息核查渠道,参与机构进一步提升开户审核效率,减少对辅助身份证明材料的要求,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另一方面,银行结合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应用,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利用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反馈信息,减少企业填单等工作量,全面提升企业开户体验。

19年起,公对私转账20万起严查!严查公转私,个人账户避税,政策文件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 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政策,为落实《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 人民银行令〔2016〕第 3 号发布)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机制,提高资金监测有效性,现就非银行 支付机构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内容第二点、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

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

美元以上(含 20 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

以上(含 10 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

万美元以上(含 1 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严查公转私,个人账户避税,政策文件二

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法释〔2019〕1号就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做出了解释。

两部门发出重磅文件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9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划重点!主要内容如下:

一、3种情形,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第一种是虚构支付结算情形!

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2、第二种是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

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3、第三种是支票套现情形!

俗称“支票串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除此之外,法规的第四项兜底项规定了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以适应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变化的需要。

二、最低违法所得超5万,或非法经营所得额超过250万,就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最低违法所得超25万,或非法经营所得额超过1250万,则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三、单位犯罪的,对单位罚款,对责任人定罪!

单位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实施时间:2019年2月1日!

何为对公?何为对私?

公对公转账有同行转账和跨行转账之分,同行之间转账一般是即时到账,跨行转账则会有所延迟,需要对方提供收款单位名称、收款单位账号、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并开具“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合同)、“资金流”(付款)、“发票流”(开票)三流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公账户的作用

1、开发票、扣税需要对公账户,这也是最重要的规定。

2、公司间交易往来需要对公账户转款。

3、进出口贸易行业,需要首先要办理对公账户才能办理进出口经营权。

4、办理社保、住房公积金都需要对公账户。

对私账户的规定

原则上说,一般的公司账户是不可以转账到个人账户的,银行对此也有规定:通过网上银行可以给支付个人,但是需提供相关资料,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处理。

以工商银行具体规定为例:

最后提醒各位:公司偷税必然遭到严查:

税务和银行没有深度合作之前,似乎税务的稽查手段有限。但是现在可能在税务局拿到银行的数据就已经大体发现企业偷税的链条了!

因此企业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只要检测出动态数据比对不对,税负率偏低,系统会自动预警。想要节税应采取合法合规途径,而不是走私账逃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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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政府网、中国会计报、税来税往、会计说、马靖昊说会计、先声夺人、新浪微博,请注明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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