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方法》之 法律教育之目的

人们肯定会完全赞同拉尔夫·富克斯(RalphFuchs)教授所得出的结论,即“当今训练法律工作者的重大必要性,在于人们对下述问题的认识有了相当的发展:现代社会的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法律工作者在解决这些问题和运用这些制度过程中的作用以及从职业上参与解决那些法律工作者处理的重大问题所需要的技术等问题”。[1458]尽管法律工作者的一些教育任务必须同这种训练结合起来,但是,这些任务必须放在法律工作者理论专业的非法律部分去完成。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相当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也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对其周遭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如果他对世界历史和文明的文化贡献不了解,那么他也就很难理解那些可能对法律产生影响的重大国际事件。如果他不精通一般政治理论、不能洞见政府的结构与作用,那么他在领悟和处理宪法和公法等问题时就会遇到障碍。如果他缺乏经济学方面的训练,那么他就无法认识到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经济问题之间的紧密关系。如果他没有受过哲学方面的基础训练,那么他在解决法理学和法学理论的一般问题时就会感到棘手,而这些问题往往会对司法和其他法律过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希望正确地预测法官和其他政府官员的行为,那么他就必须能够把握当下的趋势,洞见其所处的社会的发展动向。如果法律工作者记不起一些实在法规则或条文,那么他们随时可以从教科书、法规汇编或百科全书中查到它们。但是,有关政治、社会、经济以及道德等力量——它们在法律秩序中发挥着作用并决定着法律秩序的进程——的知识,就不那么容易获得了,而且必须通过对社会现实进行长期且敏锐的考察才能逐渐获得。为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有用的公仆,法律工作者就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士。

用霍姆斯(Holmes)法官一篇著名论文中的一段文字来结束上述关于法律教育之目的的简略讨论,或许是恰当的:我在对诸多成功之士的了解基础上确信这一点,即仅仅成为大公司的律师并拥有5万美元的薪水,并不能赢得幸福。伟大到足以赢得赞誉的有识之士,除了成功以外尚需其他食粮。法律较为边际的方面和较为一般的方面,恰是人们应当普遍关注的。正是通过这些方面,你不仅会成为你职业中的大师,而且还能把你的论题同大千世界联系起来,得到空间和时间上的共鸣、洞见到它那深不可测的变化过程、领悟到普世性的规律。[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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