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国资护身符

离CJ出狱,已逾两年。此案曾在学术界和产业界掀起轩然大波,无数人为他喊冤叫屈,也有很多人认为裁定适当,争议至今未停。

近几年,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引导下,国家陆续出台各种政策,鼓励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全国高校、科研院所迎来了又一次转化高潮。

《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18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显示:“2017年,2766家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金额、合同项数增长迅速。其中,合同金额达121亿元,同比增长66%。”

《2018年全国技术市场统计年度报告》指出:“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作价入股成为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其中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技术合同项数和成交额大幅增加,成为高校技术转移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C案的阴云,似乎正逐渐散去。然而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现行的政策正在将整个科技成果产业化链条的利益汇聚于科研人员这一特定群体。欲戴其冠,必承其重。科研人员作为发明人的职务成果,是国有资产(敲小黑板:《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明确:“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以财政资金形成的职责成果和利用单位的岗位、设备、材料等形成的资源成果均属于国有资产);以职务成果作价入股出资设立的企业,是国有参控股企业(敲小黑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修订)》明确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因此无论是职务成果的使用、处置、收益(简称“三权”),还是入股企业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全部事项,仍需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法规、政策执行。“带着枷锁起舞”将伴随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全过程。如何既能满足科研人员尤其是科学家们的创造性思维,实现企业的高效运作,又能规避所有的国资监管“红线”,保护科研人员不踩雷,笔者建议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明晰产权边界

根据《公司法》要求,科研人员用于出资的职务成果,必须权属清晰、无权利瑕疵、与公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可依法转让并经资产评估,理论上,专利所有权及使用权、专有技术所有权及独占使用权均可用于出资。

理想的微光:

使用权出资:深圳、湖南、上海等地曾先后出台政策规定,明确允许专利权人用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在实践中,用使用权出资的案例较少、纠纷较多,于是湖南、上海先后废除了相关规定。因此,能否出资,请先咨询工商主管部门。

案例分享:科创板申报企业——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设立时,股东博奥生物以9项生物芯片专有技术(与清华大学共有)的独占使用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5.00%;2006 年,博奥生物撤回原投入微芯有限的 4 项专有技术出资,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出资额;5 项专有技术的独占使用权保留于微芯有限。清华大学与博奥生物于2001年签订《专利分享协议》,清华大学同意就其拥有相关技术(包括博奥生物对微芯有限出资的5项专有技术),授权博奥生物以各种形式使用上述专利/专有技术进行投资并独享因投资而获得的收益,清华大学放弃以通过博奥生物以外的方式利用上述技术进行投资、转让、自己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的权利。

(2)2019年,财政部发布《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新增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开心吗?切莫急着露出八颗牙。再来看看下一条:

《公司法》明确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但这仍然是巨大的进步。“自主决定”这四个字,是监管部门历经无数讨论,顶住压力,做出的艰难决策。至少对于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资产评估环节是可以省去了。

监管部门“放下了”,接下来就看各事业单位能否“接得住”了。

二、履行审批程序

《促科法》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这是一次巨大的进步,是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松绑”。但并不意味着科研人员可以随意处置自己作为发明人的职务成果,所在单位享有最终审判权,具体对应哪个部门,由单位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未经许可,科研人员不得擅自处置。

政策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3、经营中把握职务成果边界

科研人员经常向笔者咨询一个问题:“我已经用技术出资设立了企业,我的其他成果是不是也可直接在这家企业使用?”这个问题如果换成货币就很容易理解,能把所在单位的现金,未经许可,就拿去使用吗?

所以答案一定是:不可以。擅自违规使用涉嫌职务成果侵占,党员领导干部需特别注意。

如何解决?可用许可、转让、作价增资等方式将职务成果合法投入企业。

三、合理利用第三方机构免责

中国市场时常演绎传奇。獐子岛的扇贝在海底,说不见勉强也能解释;300亿的货币资金也能消失,康美药业的底线刷新纪录,除了隔靴搔痒的问询之外,多数不了了之。

但是科研人员往往没有这么幸运。从科技创新的角度,肩负着国家自主创新、追求科技知识的民族使命和社会期望;从国资监管的角度,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又面临更严苛的把关和审查。从C案可窥一斑。

产业化道路千万条,规范运作第一条。科研人员要善用独立财务顾问、法律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借助外力协助企业规范管理,同时也是事后免责“护身符”。

四、把国资监管部门当朋友

我国的国资监管政策法规浩如烟海,涉及对外投资、资本运营、改制重组、产权管理、财务监管、国有资产监督、人事管理等等诸多领域。据不完全统计,仅国有资产评估这一事项,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就有27项,法条、规定还时有矛盾、冲突,用“九龙治水”来形容也毫不为过。

但从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能来看,也无可厚非。前文提过,整个链条的大部分利益都归于科研人员,主管部门只剩责任和风险,并且是“有功不能赏、有过一定罚”,相信国资监管的从业人员均有体会,能坚守的,都是真爱。

当下,硬科技正当风口。但是科技型创业企业由于技术的可视化程度低,孵化周期长,研发投入大,更新迭代快,整个生命周期都像在高空走钢丝,充满危机。从笔者的经历来看,很多科技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涉及投融资等股权变动的设计和操作,已经触碰国资红线。产品研发失败,可以重头开始。踩到国资雷区,很难事后补救。

如果科研人员能把国资监管部门当成可信赖朋友,借助外力,合理筹划,许多弯路均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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