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的基本认识

对法律的基本认识

作为一个法律学专业的门外汉,我突然很想谈谈对法律的认识,在这之前,我得先解释一下什么叫做法律,我认为在中国一切由会议或者组织制定的各类法律、规定、条例乃至措施细则需要人遵守的都应当归入法律的范畴,大到国家层面的,小到各个单位的。

那么法律应该有什么特性呢?我觉得最起码有几点:一是权威性;二是一致性;三是前瞻性。

权威性要求法律制定必须符合权力给与的程序,必须集合征求大多数人的意见建议并通过投票通过。法律制定后所有人必须无条件遵从而不应该随意破坏。如果没有大多数人的参与,那么制定的法律最多只能叫做少数人法律或者是独裁律令。

一致性要求法律制定后不能随意更改条文,可以因为时代发展的需求进行修正,但修正必须同样符合权威性的前提。否则,法律朝令夕改,让人无法适从,由此想起商鞅变法前城门立誓的故事,其实是一个道理。

前瞻性要求法律必须以合理调节社会矛盾以社会建设的目标立法,而不应该为某个人或者组织立法甚至修改法律。这就要求立法者必须要有专业的法学素养和切实为公的广博胸怀。这样也避免了法律的反复修改最终造成的社会混乱。

我相信,一切法律如果有这三条为基本遵循,那将是真正的法律,否则,就是废纸篓里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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