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第三条以白名单的形式规定了可以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共两大类:
(一)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以及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食用的其他家禽家畜;
(二)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
白名单中没有猫狗的身影,这意味着深圳通过立法解决了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猫狗(特别是狗)能否食用的争议。
对于条例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了如下说明:
说明第一条第三点中提到:纵观发达国家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已成为通行做法,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普遍要求。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窗口,要打造法治城市示范、城市文明典范,成为全球标杆城市,应当坚持对标国际先进法律和饮食文化,建立健全与国际接轨的公共卫生安全防控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通过最严的立法推动公众养成健康卫生理念和文明饮食习惯,体现“先行示范”的责任担当。
说明第二条第一点提到: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违背了野生动物自然生长规律,且目前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监管体系尚不健全,检验检疫标准和手段无法满足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作为食品的防疫要求,监管部门在执法中也难以分辨野生动物是野外捕获的还是人工繁育的。此外,人类长期以来有喂养猫狗等动物作为宠物的习惯,宠物与人类建立起比其他动物更为亲近的关系,禁止食用宠物动物是人类文明的共识,宠物也应当列入禁止食用的范围。……此外,因蜂蜜、燕窝、雪蛤等动物相关衍生物已经被公众广泛接受,并具有较为成熟的检验检疫标准,《征求意见稿》不禁止食用蜂蜜、燕窝、雪蛤等动物衍生物。
关于以上条例的具体情况,我就不在这里一一分析了,各位读者朋友们可以自己慢慢思考,得出自己的看法。当然,也可以通过以下网址看到《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的全文:
http://www.szrd.gov.cn/szrd_zyfb/szrd_zyfb_tzgg/202002/t20200225_19026852.htm
首先需要声明的是:我个人是喜爱猫狗等宠物,而且拒绝食用猫狗等动物的。但是我也尊重其他人食用猫狗的权利,家里人吃狗肉的时候我只是自己不吃,也不会把桌子掀掉大声疾呼:“狗狗这么可爱,为什么要吃狗狗!”所以对于禁止食用猫狗等宠物,对于我个人来说是毫无影响的,但是我却格外关注在条例制定的过程,在制定过程中是否充分听取了人民群众的意见?毕竟在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中写了如下几句话:根据《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的规定,现将《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请社会各界充分发表意见,我们将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草案做进一步修改。
3月31日,条例在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正式通过,相比于一般的条例来说,这一条例的制定速度无疑是很快的。要知道一部法规的出台,按照正常周期,大概需要半年甚至一年以上。期间要经过法规草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公布实施等阶段,中间有广泛调研、专题调研、征求意见等各个环节。仅审议阶段,一般来讲,都会经过三次甚至甚至三次以上审议和修改。
但是征求意见稿的时候存在争议,条例正式通过之后争议依旧存在,我对征求意见的效果是存在疑问的。不知道深圳的朋友有没有就条例提出过自己的意见,提了的话有没有被讨论,不知道深圳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同志在制定及修改条例的过程中有没有充分听取有关方面专家、广大市民的意见。如果有当然是皆大欢喜,如果没有,我建议有关同志回家翻开神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一章第二条,那里写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如果家里没有宪法,可以去网上搜索一下,当然我个人还是建议买一本放在家中经常学习一下。
读到有关报道的时候,发现大多媒体采访的都是某某动物保护者、某某动物保护协会、某某爱狗人士。在媒体的报道中仿佛大家都一致赞同禁止食用猫狗,条例的出台完全是皆大欢喜的事情。但是仔细看看网友们的评论,好像并不是这样。有为数不少的人表示质疑和不理解。对于所谓宠物与人类建立起比其他动物更为亲近的关系,禁止食用宠物动物是人类文明的共识,宠物也应当列入禁止食用的范围这句话所表达的不吃狗肉是文明的表现(其实暗暗包含着吃狗肉是不文明的体现这个意思)并不是特别赞同。
我们都知道,在内部遇到争论的时候实现互相理解达成基本共识的方法只能是沟通。但是现在的媒体上我们听到的只有一方的声音,另一方的声音比较小,大多在评论区一闪而过。但是声音小并不代表人数少,可能只是懒得发声而已。最近香港的问题看起来大得不得了,其实只是部分人闹得更凶,声音听起来更大罢了。香港几千万人口,几万个人闹真的能代表整个香港吗?恐怕是不能的。只是另外绝大多数人懒得去闹,在看笑话罢了。对于条例这件事,沟通依然是解决问题最重要的方法。现在那些可吃可不吃的人、喜欢吃狗肉的人、店子里卖狗肉的人、专卖狗肉的人的声音,我们还没有听到。但没听到不说明没有,他们也许也有自己的看法,只是没人去问、没人肯听而已。
食用动物也好、养宠物也好、保护动物也好,归根结底是为了人的利益。食用是为了饱腹、获取营养。养宠物是为了获得陪伴和快乐。保护是为了维持物种的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对于动物权利的保护不能以损害人的正当权利为代价。你自己养宠物不吃是你自己的事,别人当然也不能吃你养的宠物,因为这是你的私人财产。养宠物获得精神上的满足算是一种比较高级的需要。但是你不能说人家养了狗来吃就是不文明的,人家不吃你养的狗是尊重你的权利,人家吃自己养的狗、买的狗是人家的权利,你无权阻止。如果都只让人家尊重你的权利,你却不尊重人家的权利,那这种权利应该有另一个名字——特权。对于那些声音比较大的朋友,我有一句忠告:当别人声音小的时候你不肯听,不愿意尊重别人的权利。难道你以为你永远会是声音大的那一方吗?
而对于我们中国人是否需要盲目对标国际先进法律和饮食文化我也是存疑的。这个就不展开讲了,相信每位读者都能自行领会我省略的几千个字。
说明中还提到: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违背了野生动物自然生长规律,且目前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监管体系尚不健全,检验检疫标准和手段无法满足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作为食品的防疫要求,监管部门在执法中也难以分辨野生动物是野外捕获的还是人工繁育的。
这段话也不多说,相信你们对于这段话能有自己的见解。唯一想说的是我们不要老是以为自己是孙大圣,总是想要一棍子打死。虽然禁止所有存在麻烦的事情可以避免麻烦,但是这其中失去的一些东西,是做很多麻烦事都难以重新获得的。
需要注意的是,我并不是反对禁止食用狗肉这件事情,而是反对条例制定过程中对于食用狗肉一方的忽视。如果确实有必要禁止食用狗肉,大可以摆事实讲道理,取得这一方的理解乃至支持。在疫情背景下,首先出台较严格的措施,后续再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专家意见逐步放宽相关无害甚至有特殊作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食用许可是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的,只要理由充分、证据充足,哪怕是狗肉店的老板也会支持。但是现在地方趁着防疫的“东风”,在理由并不让人信服且没与他们好好沟通、取得他们的理解的情况下快速推动禁止食用狗肉,以达到成为全球标杆城市,体现“先行示范”的责任担当这一目的。让人怀疑这一条例制定过程的合理性、合法性。
有人可能会说了,猪肉、牛肉、鸡肉、羊肉这么多肉可以吃,你不是非得吃啊。我只能说全文都是我的个人看法,如果你有不同意见,那你是对的。但是且先不提个别地方可能存在的吃狗肉的习俗,禁止食用狗肉对部分人造成的损失。我还是单单想要用看到的一句话来回应(希望你尊重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说话的权利):我可以不吃,但是我不能失去吃的权力。
另外深圳以外的朋友们可不要作壁上观,条例正式出台时在第三条规定了可食用的动物包括:
(一)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以及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
(二)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
请留意这个《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在农业农村部2006年颁布的《国家畜禽遗产资源目录》第一批第二十五类种中明确标明了犬。然而4月8日出台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中已经见不到犬这一类别了。
在关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第三条第五点中提到: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我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
不得不说深圳实现了体现“先行示范”的责任担当的目的,有一次走在了全国的前面,并引领了潮流。有部级文件做指导,等其他省市制定相关条例的时候很大可能也会参照执行。真是普天同庆啊,我国可能一夜之间再无人食狗,立地而成为一个“文明”的社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