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概念和调整范围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规范的总称。
二、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权利地位平等)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
公平原则(合理均衡)
诚实信用原则(帝王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绿色原则
第二节 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定义: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2.开始与终止
从出生时开始到死亡结束
出生时间:出生证明>户籍登记
胎儿利益保护的特殊规定: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从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分类:年龄+精神状态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行为能力 3.无人
(1)完人:十八周岁以上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无义务行为
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人:不满八周岁和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人
行为全由代理人代理。
(三)监护
1.完人->限人/无人
2.范围:未成年子女:父母
除此: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承担监护的人或组织
无人、限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或组织
3.职责
代理法律行为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四)宣告失踪
要件(必要条件):1.失踪 2.2年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 4.宣告3个月
效力:财产代管(唯一)
撤销:本人或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五)宣告死亡
要件:1.失踪 2.达到期限(普通四年 意外时间两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的不受两年时间限制
效力:身份关系终止、财产关系变更
撤销:婚姻关系原则上自行恢复
书面申请不愿恢复的例外
二、法人
分类: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1.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余
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责任能力)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的行为
(一)分类:
单方行为(如遗嘱) 抛弃行为
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合同/赠予合同) 遗赠为单方
决议行为(投票)
(二)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必须依法律规定形式实施
(三)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四)诺成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诺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实践性:还需交付的物(借款合同、保管合同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四、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无人实施
2.虚假的意思表示(阴阳合同)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违反公序良俗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重大误解
2.欺诈
3.胁迫
4.显失公平
第四节 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
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代理行为:财产性行为
二、代理特征
1.以被代理人名义
2.必须具有法律效果行为
3.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4.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监护
四、代理权行使
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无效)
五、无权代理
(一)侠义:未授权 越权 代理权消灭后的无权代理
(二)表见代理
虽没有代理有权但是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构成要件:
1.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无代理权
3.须有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4.须相对人为善意
第五节 民事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3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4年 人身保险:5年
3.最长诉讼时效:20年
4.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动产物权
3.请支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抚养费
4.依法不适用
中止(最后六个月内)客观不能
1.不可抗力
2.无人、限人无法定代理人
结果:再有六个月
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内,致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新起算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
第六节 物权
一、通则
对象为物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权利)
物权变动:
动产->交付
不动产->登记
二、所有权(权能最完整)
(一)概念: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
(二)共有: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包括按份共有(按照份额)和共同共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共有继承)
共有:1.处分(按份:占份额2/3以上,共有:全部共同共有人)
2.债务(对外:连带责任 对内(按份:可以追偿 共有:不能追偿))
(三)善意取得
条件:1.不知情 2.合理价格转让 3.已经登记/交付
善意取得:源所有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而只能向无处分权请求赔偿损失。
例外:拾得遗失物 埋藏物 盗赃物
三、用益物权(他物权)
非所有权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议用地使用权,宅基地适应权,地役权,居住权
居住权: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
设立: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无偿设立:登记时设立 不得转让、继承
居住权限届满或居住人死亡居住权消灭
四、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
一、抵押权
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书面->抵押合同)
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
2.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3.公益目的
4.争议财产
5.依法背查封、扣押、监督财产
例外:耕地、通过招标所得荒山荒地
二、质权(转移占有)
债务人或 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
应收账款、支票、债券、基金份额、股份、知识产权
三、留置权
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得动产
第七节 债券
一、债券通则(请求权)
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好人好事)
非无因管理:1.违法的 2.误以为(误信管理)
不当得利
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二、合同
概述: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性)
特征:相对性
合同的订立:采取邀约承诺方式
1.邀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邀请:债券募集办法 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八节 人身权(人格权 身份权)
人格权的分类:
人格权:一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非人,非法人组织)、肖像、隐私、名誉荣誉(均有)
肖像权
1.不得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
2.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人的头像
3.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等方式使用或公开肖像人的肖像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
合理实施:1.为个人学习 2.新闻报道 3.国家机关(法院) 4.公共环境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
(二)身份权
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
第九节 婚姻
一、结婚
必备条件:男女自愿 男22岁 女20岁
禁止条件:直系、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
无效婚姻:主体不合格:未到法定婚龄
内容不合格:重婚 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
可撤销婚姻:
胁迫->人民法院->一年内
重大疾病 未如实告知->一年内
二、财产关系
1.约定财产制
2.法定夫妻财产制
(一)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除外
(二)个人财产
一方婚前财产 、损害获得、遗嘱或赠与确定只归一方的、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离婚
协议离婚(书面)
诉讼离婚->人民法院->调解(必经)或判决
1.重婚/同居 2.家暴 3.赌,毒 4.不和->分居满两年
特别规定:现役军人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
离婚子女抚养
不满2周岁,母亲直接抚养
已满2周岁,协商不成,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已满8周岁,尊重真实意愿
第十节 继承
一、法定继承
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女婿尽赡养义务。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代位继承:被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2.转继承
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去世,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
二、遗嘱形式
1.自书遗嘱 4.录音录像
2.代书遗嘱 5.口头遗嘱(危急情况)
3.打印遗嘱 6.公证遗嘱
注意:345需要两个以上无厉害关系 完人见证
不能作为见证人:无人 继承人 受遗赠人 厉害相关的人
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
遗嘱内容相反,数份一最后的遗嘱为准
无效遗嘱
无人、限人所订立,受欺诈、胁迫、伪造的内容
第十一节 侵权责任
一、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1.加害行为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主观过失
二、免除或减轻责任事由
1.受害人过错 2.受害人故意 3.第三人过错 4.自甘风险 5.自主行为
自甘风险: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例外:证明故意或重大过失
自助行为(自力救济)
情况紧急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
三、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
指以过错作为归责依据
2.过错推定责任
依据法律的规定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
3.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4.公平原则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发生都无过错,据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四、特殊侵权
1.监护人责任(不可克除) 无人限人->监护人 尽监护责任->减轻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人限人造成侵权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费用,不足时,由监护人赔付
委托监护职责的->受委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2.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产品责任
产品缺陷->生产者,销售者
运输,仓储者等第三人过错->生产者、销售者->向第三人追偿
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个人->无过错责任
动物->过错推动
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5.高空坠物损害责任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者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