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抵押权

抵押权

]抵押权的设立

一不动产抵押的设立:合同有效+抵押人有处分权+办理登记,标的物: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筑物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二动产抵押设立:合同有效+抵押人有处分权,未登记不得对抗,动产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抵押物的转让

一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有权处分),有约定按约定,抵押物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

二转让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低押权的。可请求提前清偿或提存

三.受让人有“代为清偿请求权”(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变更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有不利的,要经后顺位人书面同意,才发生效力)

[if !supportLists]· [endif]浮动抵押与最高额抵押

一动产浮动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有处分权

二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到期有权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优先受偿

三债权范围,限于抵押权设立后,被担保债权确定前,基于基础关系所产生的债权

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未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if !supportLists]· [endif]抵押期间与抵押权的保全请求权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保全请求权(防止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或增加担保请求权,加速到期制度提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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