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4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依据。本罪与放火罪等罪在《刑法》第114条中是并列关系,犯罪成立条件上处于平等地位。因此,本罪造成的危险程度应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具体危险具有相当性。当危险没有达到放火罪的程度,意味着也没有达到本罪的程度。


        A项,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根据文字表述,甲撞翻车辆的行为不是故意为之,而是过失为之,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是故意犯罪。


        B项,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车辆。这表明,乙撞翻车辆的行为不是过失为之,而是故意为之,至少属于间接故意,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这种危险性的程度很高,达到了放火罪的程度,因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项,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这种行为一方面构成危险驾驶罪,另一方面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论处。醉酒驾车的行为的确给公共道路制造了公共危险,但是这种公共危险的程度没有达到放火罪的程度,因此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构成危险驾驶罪。


        D项,第一,丁在繁华路段飙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第二,因果关系问题。由于刑法制定危险驾驶罪来禁止“飙车”,是为了防止行为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造成车祸,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的后果,就不在危险驾驶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之内,该结果客观上不能归责于丁的飙车行为。由于该结果不能归责于丁的飙车行为,因此,丁的飙车行为的危害程度尚未达到放火罪等罪的程度,故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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