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式:主观上……,客观上……。盗窃罪等罪名,别忘记答,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
赵文拿走该手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应认定为盗窃“数额较大”,而非“数额特别巨大”。
赵文持该手机捆绑的信用卡购物的行为应认定为是盗窃罪,赵文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成立盗窃
罪。
如果赵文盗窃手机的事实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关押期间,其如实交代了盗窃手机后使用该手机捆绑
的信用卡购物消费的事实,不成立特别自首。理由在于,后续使用信用卡,也认为是盗窃信用卡并
使用,成立盗窃罪,属于交代同种罪行,不成立特别自首。并且该行为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
具有事实上的密切关系。因此,不成立特别自首。
温茂昌超速的行为的确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但是与乘客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因为介入了赵文的违章驾驶行为,存在介入因素。根据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理论可知,赵文
的介入行为偶然突发,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独立造成了最后的损害结果,温茂
昌的行为与最后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温茂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赵文主观上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将所有权仍属4S店的汽车进行销售,将自己占有、他人所有的财
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根据法律的规定,成立侵占罪。
注意:转移为自己所有,这几个字很重要
仅盗窃一张信用卡本身并不成立犯罪。但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
在特别自首中,要求是不同种罪行才能认定为自首,你是说的这个点吧。如果是因为杀人被关押
,又交代另外的杀人行为,此时是同种罪行,即使杀人行为之间无关联,仍然是不构成特别自首。
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
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
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
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综上,供述相同罪名则不构成特别自首,供述不同罪名时,才需要判断
有无关联性。
句式:主观上具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行为,成立……。
腾飞为了控制妇女进而顺利的实施拐卖,做出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重伤的结果,根
据法律的规定属于拐卖妇女致人重伤的结果加重犯。并且该行为是在拐卖妇女罪所包含的行为之内
的,因此,王晓应对腾飞实施的这一重伤害行为承担责任,二人均成立拐卖妇女罪的结果加重犯
,系共同犯罪。
虽然王晓、腾飞将妇女卖出1万元,成本却花了2万元,也不影响拐卖妇女罪的成立。拐卖妇女罪是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只要控制妇女,侵犯了其人身权利,就构成拐卖妇女罪的既遂。至于是
否盈利,不影响拐卖妇女罪的成立。
理由: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
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如果认为本规定属于注意规定,那么,对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行为,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
罪处罚的条件是,除了要求该行为致人死亡、重伤外,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伤害的故意
。本案中,行为人并没有故意,故不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仅能认定为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重伤
罪的想象竞合。
如果认为本规定属于法律拟制规定,那么,只要是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重伤、死亡的,无论
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均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
人罪。换言之,尽管“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的行为”原本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成立条件,但法律仍
然赋予其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效果。如果持此种观点,邢文武构成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的想象竞合,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论处。
王晓拿走超市的茅台酒,一种观点(多数)认为成立盗窃罪。该种观点认为,诈骗罪所要求的“自
愿处分财产”,要求被害人要有处分意识,即要对其处分的财产有认识。而本案中,被害人根本不
知道有两瓶“茅台酒”的存在,故不能认为被害人有处分意识,不能认为处分了财产,王晓的行为
成立盗窃罪。另一种观点(少数)认为,该种行为成立诈骗罪,这种观点认为,应对诈骗罪所要求
的“处分意识”作扩大解释,本案中,被害人虽然不知道里面装的是“茅台酒”,但知道里面是
“酒”,也可以认为被害人知道自己处分的财产,这属于处分财产的行为,王晓成立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