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最近我拜读了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里亚创作的法学著作《论犯罪与刑罚》,让我感受颇多,它不仅荡涤了我的灵魂,还让我对刑法又有了新的认识。

这本书是由切萨雷·贝卡利亚创作的,他是18世纪意大利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创始人和代表人物,1738年3月15日出生于意大利米兰的一个贵族家庭,1758年9月毕业于意大利帕维亚大学法律专业,后曾担任米兰宫廷学校经济贸易学教授。1771年4月29日,贝卡里亚被任命为米兰公共经济最高委员会委员,先后从事经济工作和刑事立法、司法工作。大学毕业后,贝卡里亚参加了民主主义者、经济学家彼得罗·韦里组织的进步青年小团体“拳头社”,受到启蒙思想的影响。1763年,他在“拳头社”伙伴的建议下开始研究刑法问题,次年7月,年仅26岁的贝卡利亚出版了他的传世佳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此书猛烈地抨击当时欧洲大陆的封建司法制度,为后世的司法类书籍作出了良好的典范与奠基。它还是世界文明史上第一部明晰而系统地论述犯罪与刑罚问题的著作,在刑法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世界各国的刑事法的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因而,作为刑事法学经典名著,《论犯罪与刑罚》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读书目之一。

贝卡利亚的这本书创作于西欧封建社会的末期,当时在封建刑法制度的蒙昧主义下不断激化出了各种社会矛盾。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不断发展,新兴资产阶级日益强烈地要求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自由以及他们所创建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得到国家的保护。这就要求当时的刑法彻底摆脱与自己价值观念相对立的宗教观念和封建政治伦理观念的束缚,并以资产阶级的政治学、哲学、伦理学思想为基础,来实现自身的解放和独立。所以,刑法改革已成为越来越紧迫的社会需要。随着刑法改革的思想条件和社会条件正日趋成熟,贝卡利亚就是那个去扯下旧形式制度最后遮羞布的勇士,他根据新的社会需要,运用启蒙运动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和人权的观念阐发新的刑法原则,让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遗。他将一系列对封建刑法制度振聋发聩的控诉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浓缩在了这本七万多字的书中,给当时社会以猛烈的冲击,并未后世做出典范。

这本书全书共有47章,其中让我印象最深刻的便是关于“提倡刑罚的宽和”这一方面内容的叙述。

贝卡利亚认为,“刑罚只是社会防卫的必要手段,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是刑罚的坚定性与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以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暴虐的。”他主张刑罚应该是必需的且尽量轻微的,认为死刑超越了社会防卫的必要限度。他主张附条件地废除死刑,他认为死刑不是一个正常的、组织优良的、法制健全的社会里所应当出现的。首先,他觉得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他认为君权和法律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然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献予别人操使呢?每个人在对自由作出最新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

其次,死刑并不能产生最佳的威吓效果,适用终身苦役刑比适用死刑更能产生威吓效果。他说“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力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再者,死刑给人们提供残酷的榜样,会毒化人们的心灵。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我认为是一种荒谬的现象。”。

最后,死刑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而且一旦发生适用错误则无法挽回。 因此,贝卡利亚的死刑思想可以被概括为:在法制社会里彻底废除死刑。

从这三个角度,我们可以看出贝卡利亚对死刑的态度是严厉抨击的。他反对死刑,认为死刑是一种无效的且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刑罚。随着我国刑法法律的逐渐完善,死刑的判处也逐渐在减少,越来越趋向贝卡利亚对于健全的法律社会的观点。

我不禁在想,刑罚的宽和这个观点不错,但真正在实施起来之后又该怎么把握一个合适的度呢?战国时期秦国刑罚严苛,让百姓民不聊生,但又“无法不成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到底该如何平衡刑罚与人情呢。

在中国历史上,人情曾是中国伦理特殊的人际互动与社会交换形式,是由中国家族伦理精神演绎出来的人际结构方式与伦理精神形态,既具有深刻的民族性,又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普遍的社会性。正如俞荣根所说,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情”,有时说的是私情,这时候说“人情大于王法”是贬义的;但在“天理”、“国法”、“人情”这一序列关系中的“人情”,更主要的含义是“民情”、“民心”,是“民”的对应概念。这种情况下说“法顺人情”,又是褒义的。而在当代社会,人情是一个应用广泛且涵义十分复杂的概念,它既可以指人的感情,也可以指人们之间的情谊,在社会生活中还可以指“面子”、“尊严”等。

当我们涉及法律谈人情时,对人情的理解不能脱离历史和传统。从作为“人之感情”意义上的人情起初只是一种“私情”,是以某个个体为中心,随着亲人、朋友、熟人等所触及范围的扩大而逐渐由厚变薄,这就是中国古代所谓“爱有差等”的伦理思想的心理基础,因而,这种意义上的人情不可避免有着个体性和主观性的特征。但当每个以个体为起点的“私情”在特定的范围内能够并存,相互之间能够理解与尊重时,也就是说,每个个体能够“将心比心”地将他人的“私情”和自己的私情一样作为考察对象时,此时的人情是指“人之常情”或“普遍之人性”,它具有一定范围内的公共性或普遍性。这种意义上的人情也可以理解为“情理”、“民情”、“众人之情”或“社会舆论”。这就是本文所说的“人情”。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常常与特定身份、地位的人建立人情关系网络,从而使人情与经济、政治、权力等交织在一起而更加复杂化。在诉讼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因为权力关系或人情关系而影响法官公正裁决的“人情案”、“关系案”。这种意义上的人情,本文不做讨论,因为此时的“人情”已经具有了超越精神的政治、经济上的交换价值,已非纯粹伦理学意义上的人情。

读着这本书不仅是他独树一帜的观点深深吸引住了我,它的写作风格也是独具特色的。

首先,本书的语言言简意赅,没有过分的修饰,却处处说在点子上,读起来十分畅快。读完后更是发人深省。其次,他的文笔十分犀利,一针见血,短促有力。比如“死刑是一场国家同公民的战争”这句话,就直接说出了他对死刑的看法,严厉地评判了死刑,认为这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斗争,更是资产阶级与社会的权利体现。不仅如此,读完他的文字便觉得他是一个有远见卓识的人,对事情的评价能够做到高瞻远瞩。他认为法官对每个刑事案件都应该进行完整的三段论式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这不正是现在社会对于法官的要求吗?而早在几百年的他就已经将此事思考的十分完备了。

我觉得学法律的人都应该读一读这本书,因为它具有每一个法律人都应该具备的特质——逻辑缜密、充满思辨。比如以下摘抄的这段内容,“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法律就是把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但是实行这样的保管还不够,还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这段话刚读第一遍的时候可能觉得艰涩,但是当你再读一遍的时候,便觉得他阐释的细致而周到,他将几者之间的关系梳理的十分有调理,让人对于这个观点很快便觉得豁然开朗。

读完此书,我获得了良多的体会与启发。第一,本书是感性和理性的交汇,既有控诉封建刑法制度的跌宕起伏,又有对未来刑事法律发展方向高瞻远瞩的娓娓道来,整本著作看下来就像听一场交响乐。并且,这书上的每一页都有令人拍案叫绝的句子甚至段落,整本书看下来真是令人大块朵颐。更难能可贵的是,此书通俗易懂,是一本不需要法学资质也能读懂的法学经典著作,这就扩大了阅读人群,让更多人能够领略法律和思辨的魅力。 第二,贝卡利亚在完成这本著作,从多学科角度,包括哲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生物学、物理学、数学等来论证自身观点的科学性,可谓旁征博引。这也造就了他思维的多向性和丰富的想象力。因此有感,学科之间的确可以相通,跨学科也的确比较能出成果,比如学法律的学生可以多读一些社会科学类的书,可以触类旁通,也能让我们避免思维僵化。 第三,贝卡利亚在写此书的几年前,加入了当时的进步青年小团体“拳头社”中。在其中,他与一些激进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密切交往,这对贝卡利亚思想的启蒙和视野的拓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觉得开放式交流对年轻学者思想的影响具有可塑性的意义,真理往往产生于思想之间的碰撞,而不是闭门造车。就像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四方馆内畅说多家之言。第四,贝老提出的“在法制健全的国家里废除死刑”的这一理想,的确是人类社会为之奋斗的目标,它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纵览各个国家和地区,刑事法律发展的趋势都是在逐步废除死刑,如在我国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中 废除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同时,我也同样坚持刑罚范围和程度主要取决于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和其成员社会化的自觉程度,就当前阶段来看,世界各国还是有必要保留死刑,但应该善用,特别是对中国来说。其一是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中国法律文化崇尚重刑主义,所以在当下国民对惩罚罪行严重的罪犯,还普遍存在适用死刑的依赖心理;其二是因为现在的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也正是各种犯罪的高发期,所以死刑的保留对于当下中国进入风险社会的现状有着现实的意义。

书中有一句话让我印象深刻,“我们的感情是有限的,人们越是尊重法律以外的事物,他们留给法律本身的尊重就越少。”这让我想到中国的现状,明明有制度内的法律,而我们的社会却一直在制度外去适用法律以外的规则,即在法律制度文化大部分是由我们舶来的西方现代法律制度文化占据主导,但是在法律观念文化部分是由中国传统法律观念文化占据优势,这就形成了制度性法律文化和观念性法律文化的二元冲突,此种冲突的不相协调使得法律无法树立“至高无上”的权威。那么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过程中,要如何逐步矫正“缺少法律信仰”的弊病,这的确是我们好几代法律人必须要思考和努力的一个问题。

《论犯罪与刑罚》于1764年出版后,立即引起了反响,整个欧洲都轰动起来。威尼斯共和国当局授意教士费尔迪南多·法基内撰写了《对题为(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注评》,列举了《论犯罪与刑罚》的七大罪状。自1766年起,天主教会将其列为禁书,直到1962年才正式废止。但是,《论犯罪与刑罚》更多的则是得到所有追求文明与进步的人士的赞扬。1765年,伯尔尼经济协会就授予贝卡里亚一枚金质奖章,赞扬他是一位“敢于为保卫人类,反对最根深蒂固的偏见而呐喊的公民”。而《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所阐述的刑事法的思想为各国的开明君主纷纷采纳,甚至将它作为制定刑法典的基础。1766年2月,符腾保公爵在致贝卡里亚的信中说:“我们向您保证:我将全力奋斗去废除那些令自己为之惊骇并被您所战胜的野蛮刑罚。”该书被翻译到法国后,迅速流传到整个欧洲的开明沙龙、咖啡馆和法庭,在巴黎,达朗贝尔、爱尔维修、布丰、霍尔巴赫、休谟都热情地赞扬它。俄国女皇卡德琳娜二世邀请他去编纂俄国的新刑法典。该书在英国、美国也广为流传,美国的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在起草《人权宣言》时,曾引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意大利文版的26处摘要。《论犯罪与刑罚》对欧洲大陆乃至全世界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现代各国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都是建立在该书学说的基础之上的;今天人们已经习以为常和当作公理、常识的许多法律规定、原则,都可以追溯到《论犯罪与刑罚》。《论犯罪与刑罚》中的学说,奠定了现代法律和司法制度以及刑事法学、犯罪学理论的理论基础,书中阐明的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等原则,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识和司法制度文明、进步与民主的基本标志。正因为如此,《论犯罪与刑罚》作为刑法学历史上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成为自《圣经》以来译本最多的著作之一。

法国著名哲学家伏尔泰曾评价说“《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够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

你可能感兴趣的:(《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