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如何设定监护人?

80岁的老王自老伴去世以后,一直由保姆照料起居。随着年纪的增长,老王深感力不从心,身体状况一日不如一日,自己没有子女,而年龄相仿的朋友大多也自顾不暇。因此,老王想要委托保姆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在其生活不能自理时照顾自己,而照顾其多年的保姆也主动表示愿意继续照料老王的生活。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与老王类似的遭遇也不在少数,单一的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制度已经难以满足现实生活中老百姓的需求。因此,《民法典》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基础上,增设了针对成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民法典》第33条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制度充分尊重了成年人对于自己事务未雨绸缪进行管理的意愿,更好地保障了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解决“没有孩子如何养老”的社会问题。

具体到本案中,老王可以通过与保姆或者其他个人或组织签订书面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该监护人在老王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就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老王可以委托一个或者多个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在监护事项上,老王可以将生活照料等人身事务、医疗护理事务及财产保管事务等委托给同一监护人,可以将各类事务分别委托给几位监护人。担任老王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与老王事先约定是否需要支付报酬以及具体支付方式。此外,为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老王也可以确定监护监督人,以监督监护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自己的利益。

你可能感兴趣的:(孤寡老人如何设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