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夺三千万保险金,男子泰国密谋杀妻,看法律如何惩治

今年10月29日,天津女子张洁,在泰国普吉岛一酒店泳池里被发现死亡。案发前数月,丈夫张某凡陆续为其购入总保额为三千多万元的保险。经泰国警方立案侦查,张某凡涉嫌蓄意谋杀。

同时,张洁家属指控张某凡“杀妻”的动机是为了骗取高额保费,向国内警方求助。天津警方认为,凶案发生在国外,暂对张某凡以涉嫌保险诈骗立案侦查。

根据泰国警方获取的证据以及张某凡个人供述,张某凡杀妻已成事实。

在张某凡的一床婚被里还发现4份保险合同,保金合计1716万元。合同约定,投保人为张某凡,被保险人为妻子张洁,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张某凡,收益份额为100%。

另外,与这4份保单放在一起的还有一份手写记录。记录显示张某凡可能还购买了另外5份人寿险。被保险人均为张洁,保额共计450万元,法定受益人为张某凡。

另一张打印的投保清单显示,张某凡还投了弘康人寿、华贵人寿、横琴人寿、长生人寿等11份保险,保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不等。

最后一份保额是500万元的华夏保险。通过目前可查到的记录显示,张某凡一共投了18份人寿保险项目,保额总计3326万元。

根据张洁尸检报告,两侧手臂、胸部、肩部有多处伤口,两边眼膜有出血点,头皮、脖子两边、胸口有淤青,第5根肋骨折断,腹内出血,脾肾两边有淤血,肝撕裂。结合张某凡购买保险的行为,泰国警方认为构成蓄意谋杀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本案适用中国法律,最高刑为死刑,最低刑为十年有期徒刑。但根据泰国刑法,蓄意谋杀为死刑。

那么,张某凡案发生在泰国,中国是否有管辖权呢?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管辖权,其中与本案相关的是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根据本条款,张某凡为我国公民,我国对张某凡案有管辖权。

但是,案件毕竟发生在泰国,根据国际属地管辖原则,泰国也享有管辖权。当两国对一个犯罪行为都享有管辖权时,怎么办呢?

早在1994年,中泰两国已经开始司法协作,两国之间签署了《引渡条约》。

但是,启动引渡程序并不容易。一方面考虑案件发生在泰国,相关证据材料、证人都在泰国,如引渡回中国进行立案侦查,取证过程会非常苦难。另一方面,泰国是否同意引渡,也未可知。

也是基于此,天津警方目前以保险诈骗而不是故意杀人进行立案。未来,张某凡在泰国接受审判后,是否会引渡回国,需要司法机关商外交部等相关部门权衡考虑。

如果在审判阶段引渡回国,我国能否依据中国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

据此,即便张某凡在泰国被判刑后引渡回国,我国司法机关仍可追究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那么,对于目前天津警方立案侦查的保险诈骗罪,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本案张某凡以残忍手段故意杀害张洁,企图骗取3000多万元的保险金,涉嫌保险诈骗罪。同时,张某凡杀害张洁的行为,也涉嫌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数罪中,有一个罪被判处了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将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但如果都是有期徒刑,应当执行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的刑法,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

本案中,根据中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如果故意杀人判处十年,保险诈骗判处十年,实际执行刑期将是在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当然对于保险诈骗罪的附加刑,判多少执行多少。

杀妻骗保的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保险诈骗败露,不仅得不到钱,等待他的还将是无尽的刑期。不管本案能否引渡,张某凡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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