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问题带你全面了解最新残保金制度

经国务院同意,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小编整理了五个问题,带你全面了解最新残保金制度:

一、出台《总体方案》的背景是什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自1995年全面实施以来,在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筹集资金改善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在残保金和相关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协同作用下,残疾人就业形势稳中向好。但近年来,残保金制度和残疾人就业中出现了用人单位一方面反映负担重,另一方面宁愿交钱也不招工;一方面残疾人反映就业难,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反映招聘残疾人难等问题,需要发挥好残保金在内的多种政策作用,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

按照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专班,赴多个省份开展深入调研,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反复听取各方面意见、论证政策效果和影响。在充分吸收采纳残疾人、专家、企业、地方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总体方案》。


二、制定《总体方案》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总体方案》按照稳定制度框架、优化征收结构、规范资金使用、健全激励约束的思路,积极拓展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

制定《总体方案》过程中,遵循统筹兼顾、以人为本、多措并举的原则。在完善残保金制度的同时,兼顾企业诉求,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三、《总体方案》对残保金征收政策做了哪些完善?

《总体方案》着眼于从制度层面激发企业招聘残疾人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多招工、少交钱。主要完善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该项调整,鼓励企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也减轻了企业的残保金压力。

二是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该项调整,大大减轻了小微企业压力,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三是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残保金征收标准更加明确。

四是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旧政策下,只接受企业直雇残疾人的用工形式,而新政策将接受企业直雇以及派遣用工的形式,从而进一步满足企业实际用工需求,用工形式更加灵活。


四、残保金制度的完善对残疾人就业有何影响?

《总体方案》在完善残保金征收政策的同时着力对残保金的使用和监督进行优化。

在使用方面,明确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在监督方面,要求省、市、县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支持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失信行为记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总体方案》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还有哪些亮点?

一是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引入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这将更好满足残疾人就业实际需求,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

二是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三是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奖励。这将有利于破解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难题,充分调动各类就业服务平台积极性,发挥中介机构力量促进残疾人就业。

四是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鼓励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大力推广雇主责任险、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这将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保障,有利于消除残疾人和用人单位的安全顾虑。

《总体方案》对未来各省市地区进一步落实残保金及残疾人就业政策发挥了指导作用。FESCO将持续关注后续各地方细则性文件的发布,并为您做出及时专业的分享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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