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版樊胜美”的出现,是这个时代的悲哀吗?

近日,“现实版樊胜美”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樊胜美”是电视剧《欢乐颂》中的一个角色,曾一度成为被原生家庭拖累的女儿们的代名词。

樊胜美工作能力强,努力生活,但是生长在一个重男轻女的贫困家庭,赚来的钱全都用来填了家里的无底洞

原本只出现在电视剧里的樊胜美,却在现实生活中上演了!

甚至比剧中人物的遭遇还要惨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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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出生的女孩洛洛,是一名杭州的企业员工。

但前不久却因在钱塘江散步遇涨潮意外身亡

事后企业出于人道主义关怀,给予洛洛父母6万元补偿,并且签署了协议。

结果三天后,洛洛父母却讹上了企业,带着家属不断去骚扰,甚至要索赔41万,原因是给弟弟买房付首付。

最后企业无奈求助调解节目,在调解员的协调下,企业支付了16万的赔偿。

不仅如此,洛洛父母还向洛洛男友要了1万赔偿

从媒体的报道来看,洛洛父母不但不关心女儿,甚至连她的电话、住址都不记得。

可却清楚的记得她是单位工资最高的那个。

根据洛洛生前的微博和同事的聊天记录,其已有过两次自杀行为史,疑似与父母多次向自己索要金钱有关。

洛洛生前不仅“被要求给母亲买最新款手机,自己只能用被淘汰的旧手机”;死后,还被拿来做文章,父母盘算“用索赔款给儿子买房付首付”。

洛洛俨然成为了“现实版的樊胜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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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道德评判声不断,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

洛洛单位和男友到底有没有责任赔偿洛洛父母呢?

对于员工死亡,企业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员工因工伤死亡。

什么是工伤?

简单讲,就是工作时间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伤

认定工亡一共有九种法定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员工因为工伤死亡,如果企业缴纳了社保,社保需要支付丧葬费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如果没有缴纳社保,就由单位来承担上述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工亡的三项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市9580*6=57480元;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43834元×20=87668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一样。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洛洛显然不属于第一种情况因工伤死亡的,所以企业不必支付上述费用

第二种就是员工非因公受伤或者患病死亡,如果企业缴纳社保,社保需要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如果没有缴纳社保,就由单位来承担。

三项赔偿的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两个月企业的平均工资。

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直系亲属1人),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直系亲属2人),本人工资×12个月(供养直系亲属3人及以上)。

法律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570元(非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74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

法律依据:《关于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3〕29号。

以上是上海的标准,如果是洛洛所处的浙江,三项赔偿的标准:

1、丧葬补助金:4000元。

2、一次性抚恤费: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2000元;满1年至15年的,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10000元基础上,每满1年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

依据,浙人社发[2013]244号。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非农业户口,每人每月870元;农业户口,每人每月720元。

依据,浙人社发[2015]14号。

洛洛的死亡。

这种情况如果洛洛缴纳了社保,社保部门会支付1.4万元的相关费用,根本不需要企业来赔偿,就算企业没有缴纳社保,也只需要赔偿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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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男友赔偿洛洛父母,更是没有法律依据了。

男友与洛洛意外死亡毫无关系,两者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更谈不上赔偿问题。

领证的夫妻,都不需要对彼此的意外负责,更何况是谈恋爱。

如果谈恋爱,都要对彼此的意外负责,那大家以后是不是都不敢谈恋爱了?

法律上,无论是洛洛单位还是男友,都没有法律义务为洛洛的死亡买单;从道德上,就更没有了。

那谁应该为洛洛的死亡负责呢?

我支持网友们的观点,应该负责的是到处讨钱的洛洛父母

针对洛洛事件,新华网给出了三点反思,我认为值得洛洛父母、甚至是我们每一位父母深思:

一是,父母要关心孩子飞得高不高,更要关心孩子飞得累不累。

二是,父母要多向孩子示爱,少向孩子索取。

三是,父母应一碗水端平,像对待儿子一样对待女儿。

面对如此悲剧,我们要揽镜自照,多一些自我反省,要“审判”人性,更要审视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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