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将如何影响你我的生活?这张答卷清楚告诉你答案

民法典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设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一千二百多条。民法典历经60余载波折才正式推出,将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深刻影响。

据了解,去年底,首个“完整版”民法典草案提请审议,今年两会期间,又作了100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40余处,如明确物业不得用停电、停水、停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的主体范围扩大等等。

房屋70年自然续期,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新策,事事明晰于心;立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以法律认可的方式继承遗产,维护合法权益;避免掉进“结婚坑”、“离婚坑”,辨识“变相”高利贷,保护公司产权,提前擦亮双眼;梳理高铁霸座、高空抛物、霸王条款等民生焦点问题背后的千头万绪。

扎根中国土壤,紧扣民生脉搏。一部将深刻影响14亿中国人生活的“社会百科全书”呼之欲出;开辟我国法治新天地的首部民法典,即将问世。

1、民法典草案规定,禁止放高利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怎么判断是否是高利贷?如何防范一些“变形”、“变相”的高利贷?

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规制高利贷和砍头息的法律。民法典草案规定,禁止放高利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但民法典草案并没有给高利贷下定义。可以理解为,借款利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为高利贷。

“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最高院、国务院、央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中,一般将年利率超过36%的借贷界定为高利贷。“变形”“变相”的高利贷在网络借贷(特别是各种现金贷)中比较常见,主要有收取砍头息、在利息之外收取高额服务费、以消费贷为幌子的现金贷(如手机贷、租房贷)等情形。防范变相高利贷,主要是不要参与网络借贷。

2、针对规制商家的“霸王条款”,民法典草案合同编如何对消费者倾斜保护?

霸王条款,一般是指商家事先拟定、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限制对方权利、免除自身义务的格式条款。民法典草案合同编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在原《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如商家未提示、说明格式条款的,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无效。

此外,该法第四百九十七条、四百九十八条沿袭了原《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排除、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当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上述规定,都是对消费者权利的倾斜保护。

3、如何理解把旅客对号入座写入民法典,从民事立法上进一步规制“霸座”行为?哪些实践难点需关注?

霸座,一般指霸占他人座位乘坐火车、汽车、飞机、客船等交通工具的行为。民法典草案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该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霸座行为作出规定。旅客买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实际上是与承运人之间成立了一份客运合同,霸座行为是对该合同的违约。如果所霸之座的座位车票已经出售给他人,则霸座者又侵犯了持该座位车票的乘客对该座位的使用权,属于一种侵权行为。

实践难点在于,如果有人霸座,该如何处理?民法典草案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然,被霸座者是可以采取自力救济的,如要求霸座者让出座位。但如果霸座者就是蛮横不让,承运人和被霸座者没啥特别有效的办法。当然,事情如果闹大了(比如因霸座发生肢体冲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这又是另外的法律关系了。

4、高空抛物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存在威胁。草案该项规定采用了“补偿+追偿”的原则加以处理,您有何解读?

民法典草案第1254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补偿,是在抛物人(侵权人)不能确定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被侵权人给予救济的一种民事责任,这其实是法律在被侵权人、可能加害人之间进行利益衡平。追偿,是抛物人确定后,“被冤枉”的补偿者对自身权益的救济。理论上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中必然有“被冤枉”的,发现“真凶”后当然应允许其追偿,但就实践来说,既然“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那能实现追偿的可能性较低。

5、民法典草案对产权保护方面的强调,具有何种意义?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在这份《意见》中,民企产权保护成为一个重点。《意见》中多项内容涉及民企产权保护,提出要平等保护产权,“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在民间投资持续下降的背景下,中央强调加强民企产权保护,意义重大。

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意见提出,完善物权、债权、股权等各类产权相关法律制度,从立法上赋予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平等地位并平等保护。这次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提出“从立法上赋予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平等地位并平等保护”,释放出的一个信号是政府将加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这将进一步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同时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

在我国改革发展进程中,产权保护是激发全体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重要动力。作为民法典的重心之一,保护私权对扩大民间投资、防止资金外流有现实意义。民企是保持中国经济稳步增长的引擎,亦贡献了大多数的就业岗位。在经济下行、增长乏力背景下,强调保护民企产权,正当其时。努力保护民企产权,有助于提升企业家投资信心,从而实现中国经济早日企稳,避免经济继续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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