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清末清政府预备立宪的影响

      费正清分析:“清廷企图实施有名的1898年百日维新时提出的许多改良办法,但是已经太迟了。历史已经把他们扔在后面。他们的勉强的改革举动所得的惟一后果只是为革命准备了道路。”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具有其历史必然性,国内外的形势迫使清廷不得不宣布立宪,不得不考虑走立宪的道路,具有某种权变之策的意图。而且,预备立宪选择官制改革为起点,并未涉及基本政体。因之,清末法制改革是清末统治集团为了挽救自身统治地位而进行的一场法制改良运动,具有明显的政治功利性和保守性。同时,我们也应看到预备立宪是清末统治者在自由意志下作出的自主选择,它表明清末统治者已经意识到不能按照原来的君主专制方式维护自己的统治,从而具有一定的法制改革意识。我们必须肯定这场法律变革运动在中国宪政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进步意义,它涉及的内容极其庞杂,触动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在造成极大混乱的同时,直接加速了清朝的灭亡并为催生新的政治制度作好了准备,在客观上开创了中国政治的近代化进程,也给国人进行了一场深刻的民主政治启蒙教育。

      第一,从权力和法律的关系看,清末立宪尝试用宪法限制君权。清末的立宪活动初步实现了从无宪法到有宪法、君权无限到有限的历史性转变。无论是《钦定宪法大纲》还是《重大信条十九条》确实以一些方式规定了对君主权力的制约。由于种种原因,清末的“预备立宪”虽然在总体上没有成功,但它是中国二千年来第一次以和平方式解决社会动荡的尝试,也是封建专制政治向立宪政治的一种过渡.民主共和制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探索奋斗的过程,在当时资产阶级革命还无力彻底推翻封建君主专制之前,清末立宪活动确有不容否定的历史进步性。

      第二,在权力间的相互关系方面,清末预备立宪引发了政体构架由集权到有限分权的历史转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冲破了传统的行政与司法不分的制度樊篱,开始确立了司法独立机制。就议会和君主的权限而言,《钦定宪法大纲》明确规定由议院制订法律,皇帝不得任意更改、废止法律,缩小了皇帝和国会之间的权力差距,具有显明的进步意义。尽管清末立宪运动所推行的司法独立仍然是不彻底的,依旧需要以皇权为终极根据,但是它标志着近代宪政之司法机制的诞生,充分体现了清末立宪活动的历史进步性。

      第三,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看,清末预备立宪引发了由不承认民权到有限度确认民权的制度转型。为了在内外危机中维持统治,争取民众的支持,清政府不仅在法律上限制了皇帝的权力,而且开始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民权,并一直把民权问题当作筹备立宪活动的一项重要议程。

      第四,就宪政意识而言,清末预备立宪运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传播了民主意识和宪政理念,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和宪政观念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人才条件和群众基础。清末预备立宪与法制改革运动中,清廷曾派出大量的留学生到国外学习先进的法律文化知识,这一举措客观上起到了引进外域宪政观念、促进中国政治制度改革的重要历史作用。国会请愿运动把宪政知识广泛地传播到知识群体中去,推动了一大批熟悉宪政机制和法治精神的社会精英的成长,同时也将宪政理念灌输到普通民众的意识中,给了民众必要的民主教育,从而为近代中国宪政法制现代化打下一定的观念基础。

      此外,清政府实行新政的目的是为了挽救危亡,但是新政的实行加深了其统治危机,对其覆亡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清廷在新政的过程不断加强中央集权、加强满洲贵族的权力,此外尚有其他方面的权力之争,这都加深中央与地方的矛盾、满汉矛盾等,使清政府的统治中心日趋涣散,离心力不断增强。新政同时加深了官民矛盾。清政府在财政危机的情况下为举办新政,不断增加新的捐税,有的官员以办新政为名乘机敛财,从而加重了百姓的负担,许多民变因此而起。这一切都加速了清政府的灭亡。新政对立宪派的立宪运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清政府的预备立宪影响下,立宪派积极进行立宪活动,但是其国会请愿运动却遭到失败。随后皇族内阁的出台、铁路干线国有政策的实行使立宪派彻底绝望,与清政府决裂,有的还走向了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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