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大学生忘带饭卡,食堂阿姨好心帮其打饭,结果迎接阿姨的是被举报″新闻有感2022.8

前几天,我在手机上阅看到一则新闻,让人颇为不安,截其部分内容如下:

一高校女生到食堂后,才发现自己忘记带饭卡了,但是好不容易已经排到自己了,要是再回去取餐卡,这样的话,就会耽误很多时间,当食堂阿姨在得知这名学生忘记带饭卡了,表示:你先吃着,然后吃完饭了,再回去取餐卡再刷也不迟。

并且学生再三地向食堂阿姨表示感谢,表示自己一定会来刷卡的,结果食堂阿姨等到了下午,也没看到学生的身影,最后食堂阿姨没有办法了,只能自掏腰包把钱补上了,因为学校食堂有规定,不得无偿给学生们打饭,要是发现就会被罚款,所以食堂阿姨以为自己只要补上就没什么事,但是迎接她的却是被举报了。

食堂阿姨在第二天,被食堂的管理人员叫到办公室,表示你被别人举报,给学生打饭的时候没有收钱,而且我们也已经看了监控,确有实情,对你进行罚款2000元。

当食堂阿姨在听到这样的话后,当时就蒙了,十分委屈地表示:好心办坏事,最主要的是罚2000元,这个月白干了,世界上纸根本包不住火,食堂阿姨最后得知自己就是被自己帮助打饭的学生所举报的,心中吃惊不已。

经过了解后,才知道自己所罚的钱,最后进了学生的兜里,这让食堂阿姨的心都凉了,网友们在看到这的时候,对这位大学生的行为感到十分气愤,纷纷表示:良心都被狗吃了!

网友一直在网络上为这位食堂阿姨鸣不平,食堂阿姨也是好心,帮助大学生,而且最后自己也掏腰包补上了,为什么学校还要对其进行处罚。

最让网友感到可气的是,食堂阿姨被罚的款,最后成为了该学生的奖励,这让很多人感到不满,于是在网络的发酵下,校方不得不出来做出了回复。

校方表示,经过对事件的全过程进行了了解,首先食堂工作人员,确实存在违规行为,其次就是罚款已经奖励给了学生,但是学校作为道德品质上,对其食堂工作人员进行补偿1000元,并且表示,加强对食堂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食堂的工作制定,也倡导学生们对食堂的一切进行监督。

当我第一次看到此内容后,十分震惊,一直铭记于心。等到今天即8月14日有空,忽想起此新闻,因未保存此文,便在百度上输入"高校、学生、饭卡、罚款、奖励″等几个关键词。立即就有《大学生忘带饭卡,食堂阿姨好心帮其打饭,结果迎接阿姨的是被举报》及类似几篇新闻跃然纸上。又全部通读一遍,各篇内容稍有差异,其中一篇如上所述,但新闻的主体事实基本相同。

首先,令人想不到的是,居然也有这样的大学生,究其行为已突破道德底线,可能涉及到违法。该生未带饭卡去就餐,哀求食堂阿姨帮其打饭菜,食堂阿姨违规打给其饭菜。若到此为止,则大家皆相安无事,只是生活中的一小插曲而已。

但该女生依据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利用食堂阿姨的善良,故意向校方举报阿姨的行为,并从中获利一一学校的奖励。一般认为,该女生行为已超出社会道德所规范调节的范围,而是学校管理的规章制度所规范调节的范围,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的原则或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章第八条[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显然,高校的管理的规章制度不是法律。

何为公序良俗?它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若我们对照该女生的一系列行为,显然是有违公序良俗的,理应受到相应的惩罚,而不是学校的奖励。

其次,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等任重道远,须切提高学生思想教育的水平。教育的根本目标是立德树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这决不是空话。作为当代的大学生,不能仅是应试教育的流水线产品,肩负着民族复兴、为人民谋幸福的重任。我们个人认知、思想意识的高度决定了其未来发展的前景;若没有这样的高度,最多也只能培养出若干的精致利己主义者。

学校是教育的主阵地,因其汇聚了诸多教育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好每一个学生,形成正确的、符合社会主流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每一个学生的健康全面发展是其应尽的义务。针对该高校女生的行为,她显然是还需要接受学校相当的道德教育。教育有其专业性,应有与之对应的实效性,这是当前社会对学校教育时代要求,这样才能培养出更多的为国为民的人才。

当然,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也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第三点,学校管理应强化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师生合法、正当权益。该女生有意向校方"举报″食堂阿姨的行为,她作为当事人一方,其主体的合法性存疑一一有不当得利的嫌疑。我个人倾向于:该生属于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对其处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章第十条[民法法源及顺序]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校方可以此为依据,拒绝对其奖励,应予以一定的教育引导,乃至于批评教育。如其不服,依法学原理,学校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如有抵触,则该部分应无效力,也就不能作为适用的依据。

学校管理者针对食堂员工因"工作不当″而进行的处罚,数额之大,已达员工的半个月/一个月的收入。这高校管理中有无这样的"执法权″?若无则明显存在着违法之处。更显而易见的是,学校规章制度中存在有失公平之处,员工的工作不当(姑且认为)行为与接受惩罚的力度不相适应。管理者制定此规章制度的目的何在?主要在于规范管理食堂员工,杜绝其违规/因违规而获利,而不是惩罚一个有善意的人/行为。

究其食堂阿姨的行为,她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不当行为″,的确违反了有关管理制度;但究其行为本身,不存在故意违规,也不存在因违规而得利。她是在特殊条件下,热心的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中的一个困难,这正是一个体现"人性化″光芒的正能量满满的事件。

对于食堂管理者,面对如此精准的"举报″,难道不应好好的了解一下,你咋知道这么清楚的。若没有妥善的方式,大可不了了之。若非处理不可,确有着更高的要求。这"举报人″也是当事者,有着明显的违背正常人的认知、社会道德的一般性要求,故不能认可此行为,更不能予以奖励。在此,可不妨咨询一下法律界的专业人士,综合多方意见,予以妥善处理一一必须让该学生接受到应有的教育,保护一个善良人的善意行为,宏扬社会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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