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来了,学生敬畏你手中的戒尺了吗?

记得小时候读书,远远看到老师拿着戒尺向你走来,你的恶梦就到了。

现在自己也当了老师,还真得感谢小学时老师的戒尺,如果没有老师的严厉矫正,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工作,可能也随着外出打工的浪潮现在还在沿海某个城市挣扎呢。

我们这些70后的人,对老师手中的戒尺是有敬畏感的。

当了20多年的老师,还不敢像过去一样使用戒尺,曾经有时候真想借助戒尺好好惩治这些顽童,可今天国家出台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恰当惩戒学生的违纪行为变得合法了,教师却不敢实施惩戒了,生怕实施不当,反而引火上身。

为什么呢?让我们一起来好好研读

首先学校先科学制定校规校纪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第五条指出: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在制定校规校纪时,有三个关键流程:征求意见——代表听证——提交讨论——审议通过——报备,在这过程中需要参与的人员有教职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校长,主管部门,程序细致复杂,目的是为了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制定班规或班级公约也一样,班主任需要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并报学校备案。

建议:在形成的校规校纪、班级公约必须让参与人员全部签字摁手印备案,以防反水。

其次是讲解与宣传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第六条规定: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这条明确提出宣传讲解校规校纪的时间、场合、方式、人员,要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执委会人员由教师、学生、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如村长、执法人员)组成,确保执委会的执行力和威慑力。

再次是实施教育惩戒阶段

做好了前两步的万全准备工作,方可进行实施惩戒。

学校这时就像有了自己的“执法机构”了,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前还必须加强学习,掌握惩戒的轻重,明白哪些违纪行为可以用什么惩戒手段,懂得辨别情节轻重。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法定职权。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适当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

一般惩戒方面,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课后留校教导等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一般惩戒可以由教师当堂课教师或值日值周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惩戒的方式主要有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课后留校教导等方式。

较重惩戒方面,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集体活动、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教育、家长到校陪读等措施教育惩戒。

教师在实施较重惩戒时,要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实施,或者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如隔离室)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教育、家长到校陪读等方式实施惩戒。

严重惩戒方面,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可以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等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教师在实施严重惩戒时最好慎重,最好交给德育处或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来实施,因为涉及到改变教育环境(如由家长带回家、少年监狱)限期转学等严重惩戒。

注意事项:

(一)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必须做到“五不能”:

1.不能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学生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2.不能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3.不能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4.不能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5.不能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二)学校在实施教育惩戒时也需要做好几个“应当”:

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

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

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

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

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

应当组织听证——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

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

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

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严重的;

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

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的;

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

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

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应当每学期末,将学生受到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学生及家长的权利

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总之,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学校应组织人员建立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制度和设施设备,学校和家长应全力配合教师进行必要的教育惩戒,执法部门应予以提供法治保障,同时还要联合社区,村干部等社会力量,只有全力配合,形成全力,才能有效地实施教育惩戒,保证《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有序推行。真正做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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