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公司不经过员工同意私自调岗降薪的行为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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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焦点:公司不经过员工同意私自调岗降薪的行为是否违法?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7日到河南某集团公司担任人事主管的职务,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工作业绩表现突出。2020年11月9日,公司未经张某同意,以张某工作存在过失为由,在公司群中发布通知将张某的岗位由人事部主管调整为人事专员,薪资待遇同步调整,2020年11月12日,单位发布让其到岗工作,限张某2020年11月17日到公司报道,不报道视为旷工。2020年11月12日,张某就被告下达的调岗的内容向被告贵公司董事长赵某提出严重抗议,表示不同意被告违法调岗降薪的行为。张某协商无果后,依法向郑州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进而诉至法院。

案情评析:

本案中张某与河南某集团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张某的工作岗位为“人力资源主管”,双方约定变更工作岗位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该约定具有工作岗位和职位的特定性、固定性,变更工作岗位和职位的程式性。

公司未与张某协商一致前提下,私自将张某的岗位调整为“人事专员”,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岗位调整通知书下达之前与张某进行了协商和取得一致意见,同时该岗位调整通知书中也没有指明调岗降薪的原因和前提,因此,张某在接到岗位调整通知书后向公司进行沟通和反馈己方的意见具有合理性。

公司不向张某提供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人事主管的职位,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双方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张某调岗降薪,张某在公司违约的前提下解除合同,因此张某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得到支持。 

法律法规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企业、公司有以下情况出现,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方式为劳动者提供保护或劳动条件;

  2. 没有及时支付足量的工资;

  3. 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给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

  4. 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所规定的相关问题,并且损害员工的权益;

  5. 因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使得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7. 用人单位、公司、企业以非法的手段、暴力的手段限制人身自由,致使员工被迫意愿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迫劳动者从事一些高危工作,使得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无法保障。劳动者、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企业、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于员工:

  1. 员工依照三十八条解除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每满工作1年,支付其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足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给员工作为补偿。


河南省劳动保障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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