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发现老公曾患癌症诉讼离婚被驳回

    江苏一女子发现老公曾患癌症诉讼离婚被驳回

江苏南通,女子小张在结婚当天发现丈夫小林在偷偷吃药,在小张的质问下,小林说出了偷偷吃药的实情:原来小林在多年前得过甲状腺癌,现在已经治好了,目前仍需要服用药物,并不会影响工作和生娃。但是,小张却不这么认为,他认为小林在婚前故意隐瞒了重大疾病,于是将小林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这段婚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林目前已经治疗完毕,恢复良好,以不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为由驳回了小张的诉求。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此种一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在未告知配偶的情况下,只要原告方能够证明被告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确实隐瞒了重大疾病,导致自己在婚前丧失了婚姻的自主决定权,从而在被诱骗的情况下与对方缔结了婚姻关系,那么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通常都会支持原告方的诉求。

但从本案的判决结果来看,本案与其他案件有所不同,法院认为被告小林目前已经治疗完毕,且恢复得比较好,不存在法定应当撤销婚姻关系的情形,没有支持小张的诉求。从这一结果来看,并不是所有请求撤销婚姻的的诉求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而对于何为重大疾病,其实《民法典》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但是并不是意味着无据可依。在《母婴保健法》第8条就有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是指定传染病,三是有关精神病。

在本起事件中,小张在婚前确实得了甲状腺癌症,但是其通过治疗后,其相关病症已经消失,身体已经逐渐变好。至于小林的病状是否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既需要根据其病种类别来确定,又需要根据其病情恢复情况来确定。

但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很显然法院并没有认为小林曾经患甲状腺癌的疾病为属于法定的重大疾病范畴。因此,法院在综合各种因素的情况下,驳回了小张的诉求。

但是,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如果小张已经因小林的隐瞒行为及其患病史产生了抵触心理,即使法院驳回了其申请撤销婚姻关系的诉求,但也不能避免其在日后以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另行提起离婚诉讼。

不过,对于小张来说,申请撤销婚姻之诉和请求离婚的法律效果是完全不一样的,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自然不会产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共同债务,互相履行忠诚义务及相互协助的义务一说。

但是,离婚诉讼就不一样了,只要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在办理离婚事宜时,都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甚至是小孩抚养问题进行处理。所以,综合以上分析来看,小张在申请撤销婚姻诉讼无果的情况下,如果不想再和小林继续下去了,只能走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路了。

但是,如果小张自己愿意接受这个结果的,自然不存在这个问题。对此,你是如何看待的呢?

此文来自~#屈远志#

  关于甲状腺癌,因为琪琪在4月份接受了第1个重大疾病的理赔,就是甲状腺癌。医生提供了一个诊断书,上面写明了是甲状腺癌,但是没有病理报告、彩超,也不能够提供证据证据确诊为甲状腺癌,事情发展这样了,就是说有个人被人说他是小偷,但是又没有照片,又没有视频,能够证明他的小偷行为,所以在法律上没有证据也是不成立的。医生为了让我的这位客户, 做这个消融手术需要确诊,写上甲状腺癌。却导致我的这个客户首先就被吓得要死,其次在确诊书上写了甲状腺癌,客户肯定想到的是,希望能够去保险公司得到理赔,但又没有病理报告,而不能按重大疾病做理赔。

  而甲状腺癌也是分级别的,不一定说所有被确诊了的癌症就一定是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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