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中国的好心人救助条款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一、问题提出

2019年3月,男孩小浩在上学途中听到89岁高龄的唐某说“帮忙推我过马路”,本着助人为乐的善心,小浩遂上前和马路对面超市的阿姨一起帮助唐某,可竟发生了意外,唐某摔伤住院21天。经鉴定,唐某伤情已构成八级伤残。

同年10月,唐某将11岁的小浩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7.8万元。

对于唐某如何摔伤的,唐某陈述称,小浩出于好玩,推着轮椅飞快地跑了起来,这一举动吓到了自己和路旁的行人。自己多次疾呼小浩停下,路人也纷纷叫小浩停下来。在小浩停下后,自己从轮椅上下来并站起时,小浩又推着轮椅玩了起来,一下把自己撞倒了。

二、问题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就证据而言,尚不足以证明唐某唐某是被小浩直接撞倒,唐某要求小浩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因为根据小浩推唐某过马路的事实以及各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派出所的记录,可以推定是小浩在帮唐某推轮椅过程中不小心碰到了唐某,但这属于小浩在为唐某提供救助过程中的接触。当时,唐某行动不便,乘坐轮椅出行,身边无人陪护,小浩推其过马路,是一种助人为乐的救助行为,应当鼓励,不应苛责。小浩作为未成年人,在与唐某接触过程中可能会因方式把握不当给唐某造成一定损害,但这属于救助行为所致,在没有证据证明小浩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应评价为侵权行为。

三、问题解决

鉴于小浩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已自愿支付给唐某1万元(含已支付的5000元)补偿,法院最终驳回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小结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尊老爱幼是千百年来中华民族一脉相承的传统美德,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行为。但是,近年来陆续曝光的救人反被讹诈新闻,以及相应产生的诉讼纠纷,有必要将公民救助行为保护入法,填补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空白。

紧急救助往往事发突然,情况复杂,非专业人士很难完全不出差错。这一条款确立给伤者、病者的自愿救助者予以免除责任,是为了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免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目的在于使大家不用担心在救助过程中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法律追究,从而鼓励旁观者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有利于通过立法来弘扬社会好风气,引领良好的道德风尚,是中国的好心人救助条款。

法律上的人均为普通的自然人,因此只要是救助他人的救助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便是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受助人也不应承担责任,否则有违基本的社会道德风范。本案中实施救助的小浩还是个未成年人,虽然是小活在帮唐某推轮椅过程中碰到了唐某,致唐某摔伤;但无证据证明小浩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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