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2

投保人因车辆故障下车查看被撞,本车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交强险责任?

因车辆故障或者其他原因,驾驶员或者车上人员下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种情形中,受害人能否被认定为“第三者”,直接关系到本车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等问题。

在探讨之前,有必要先弄清楚以下几个概念,即投保人、被保险人、车上人员、第三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等相关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从上述概念中不难看出,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中被保险人、车上人员、第三者的概念都是针对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的时间点而言,内涵并不固定,相互之间存在交叉。

在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能否转换为第三者的问题上,二者的转换条件或者说能否转换问题不尽相同。具体而言,非驾驶员的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转换相对比较好判断,只要车上人员是因故下车或在车下被本车撞击,而非被他车撞击摔出车外后被本车碾压受伤的,即可认定为第三者。但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其能否转换问题可分成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一是投保人为驾驶员,即二者系同一人。于此情形中,因投保人自身操作不当,下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危险作业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受害人的侵权法基本原理,其作为被保险人无法就事故中遭受的损失向承保本车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否则将产生“自己赔偿自己”的问题。也就是说,只要投保人为驾驶员,其对车辆有实际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就无法成为本车的第三者,其所受损害应以其他理由请求赔偿,而不能基于本车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提出。

二是投保人非驾驶员,即二者相分离。对此,根据《道交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有权请求承保本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究其原因在于从对危险的控制力角度看,投保人在该情形中对车辆无实际的控制力,其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与一般第三者并实质差别;加之,此时被保险人为实际加强人而非投保人,故投保人于此情况下可转换为第三者,其就下车后爱到的损害向本车保险人索赔,符合交强险首要任务在于保障受害人的立法宗旨,不会产生“自己赔偿自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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