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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一种说法就是,普通法不是由立法机均或议会通过的法案的集合,或者由主权者发布的法令的集合;可以说,它是“人民的法律”,因为在几百年的时间里,它取材于实际法律纠纷的具体案例,且因民众认可而得到背书。普通法无需莅临国会的国王或类似政治权力实体的批准。

普通法最突出的一点是判例拘束原则,也即“遵从已判决的案例”,所有法官按理都要受以前裁决的制约(在多数情况下,这一原则在理论上仍指导着美国的司法实践)。判例拘束原则的目的是确保各个年代和时间点都能有公平的司法实践,法官不能随意创制法律或裁决案件,或偏向特殊环境下的个别人。他们必须遵循累积的法律习俗和经验,这样法律才能保持公正,而且人们才能够在行动时确信法律不会任意改变。

在英国普通法下,原告和被告或者检察官和被告被视为地位平等的对立双方。他们的律师决定需要处理的事由,而法官则保持中立。被告人被认为是无罪的,除非证据能够相当令人信服地证明他有罪。(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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