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要求,夫妻间负有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的义务。但根据资料显示,我国现在的离婚案中有40%-50%是由于第三者插足所引起的。在发现丈夫(妻子)赠与婚外第三者金钱、车辆、房屋等财产等情形,应如何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一、相关案例
本案是ZuiGao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指导案例。该案例年代距今较近,且对全国类似的均案件具有指引作用,即便《婚姻法》废止,启用《民法典》后依然诸多案件采用相同的观点,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原告:李某(宋某妻子)
被告:杨某(婚外第三者,宋某的情人)
其他相关人:宋某(李某丈夫,杨某的情人)
原告李某与丈夫宋某某于1998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创办公司并经营。2011年5月,宋某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杨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原告李某一直蒙在鼓里。2011年11月8日,宋某为履行对杨某的承诺,通过招商银行将66万转账到杨某账号上,原告李某发现后,多次找杨某索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诉。
原告李某起诉认为,其丈夫宋某背着自己私自将66万元钱支付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被告杨某,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被告杨某应返还其取得财产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中,被告杨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宋某背着妻子将66万元的现金支付给情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被告杨某所得66万元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为此,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杨某将66万元现金返还给原告李某。
三、裁判思路分析
为方便讨论,以下将把“赠与婚外第三者财产的一方”称之为“过错方”;“夫妻中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称之为“受害方”;“介入夫妻双方的第三者获得财产的一方”称之为“婚外第三者”。
通过剖析案例,可以从中得出其中蕴含了四层法律逻辑及原理,以确保得以取回夫妻共同财产:
(一)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利。
因日常生活所需的开销,任意一方均具有自由决定的权利(法律理论上称之为:“钥匙权”或“日常家事代理权”),所作出决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遇到重大事项需要作出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再进行处理。
(二)婚外第三者取得财产不属于善意取得,以善意取得抗辩的,法院不予采纳。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构成要件,但本案中的婚外第三者,未支付相应合理的对价,故而不成立善意取得。
1.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意味着,在要求婚外第三者返还财产时,不限于现金,而且包括车辆、房屋等。
2.转让人无处分权;如前所述,在遇到重大事项时,夫妻共同财产需夫妻共同协商处理,若过错方私自处分的,将视为无权处分;
3.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受让;以该标准区分该行为不是赠与行为,主张善意取得应支付相应的对价,故善意取得具有有偿性。
4.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应为善意;即在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受让人应当不知对方对标的物系无处分权,且支付了合理范畴以内的对价。
5.动产已经完成交付或不动产已完成登记;以此作为善意取得完成的标记。
(三)过错方赠与婚外第三者财产,属于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形。
无论从社会角度或法律角度出发,婚外第三者与有配偶者保持不正当关系,从而获取钱款、名贵物品、房产等财产的行为,在道德上与优良家风相悖,不利于家庭文明建设;在法律上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此外还侵害夫妻中另一方的财产权,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故而该一系列行为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四)婚外第三者所获取财产均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受害方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共有而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在未明确约定财产制时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所有。共同共有即视共有的财产系一个整体,任意一方对财产均享有不可分割的、完整的所有权,只有在共有关系结束时才分割财产,确定份额。故夫妻对外作出意思表示时,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如未经同意或事后不予追认的,视为无权处分。我国法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故而婚外第三者应该返还不当得利。
(五)综上,人民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基本保持如下一致的思路: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共同共有。
2.夫妻双方的任意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均不得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3.过错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该赠与行为无效。
4.受害方以过错方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而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婚外第三者返还财产的种类
在实务中,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财产一般有金钱、车辆、房屋。故而受害方通过起诉要求婚外第三者予以返还时常见的也是这三类。
1.金钱类的财产,可以要求婚外第三者按全部受赠与金额的100%予以返还,且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
2.车辆、房屋等大型财产,需要根据来源、购买方式等分类,不同分类返还的财产也不一样。
(1)过错方赠与婚外第三者大量钱财,婚外第三者再以使用该钱财购买车辆、房屋等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在此情况下,婚外第三者在虽然最终取得的是汽车、房屋等实体性财产,但其取得的方式并非是直接从过错方处获取,而是通过先取得了过错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后再自行购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按取得金钱类的不当得利处理,要求婚外第三者返还相应的金钱及利息,而不是直接返还车辆、房屋的实体财产。
(2)过错方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或登记在过错方与受害方共同名下的车辆、房产赠与婚外第三者,并完成所有权人变更登记。在此情形下,尽管已经完成了变更登记,但是也不能视为婚外第三者实际取得了车辆、房屋等实体性财产,如前所述,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取得财产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持有善意,而婚外第三者取得财产均系基于婚外情等不道德的交往行为,其本身即不怀好意。受害方作为所有权人,故而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追回车辆、房屋等财产。
五、返还义务人
婚外第三者作为实际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应该由其承担返还义务。虽然法律规定了无权处分人也应承担返还责任,但过错方与受害方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则不应如此判决。若判决过错方也应承担责任,则将产生过错方无权处分的系夫妻共同财产,将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左手倒右手”的虚无责任中。
六、返还对象
从判决结果上看,法院只能判决婚外第三者向受害方承担返还责任(过错方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而从财产性质上看,婚外第三者不当得利取得的是夫妻共有财产,故返还财产的性质也系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析产则应另行处理。
七、结束语
在婚姻关系中,固守本分的一方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即便发现配偶有婚外情的行为也不惜意欲挽回。从上文可以得知,取回过错方赠与婚姻第三者的财产并不需要以离婚作为前提条件,故此方案往往用作谈判筹码,使贪图财产的婚外第三者认清事实,得以挽回婚姻。
在物欲横流的时代,愿每个人都能秉持健康的婚恋观和金钱观,洁身自好,自力更生,无愧于家庭和社会。若真爱就坦坦荡荡,合法合理,切莫心存侥幸,一旦交恶,不但情感受创,而且面临索债风险,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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