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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为什么令人恐惧?》
文章非常深入细致地探讨了离婚冷静期背后传达的信号,即真正令人恐惧的原因。下面简要梳理文章的行文逻辑和主要内容。
4大板块:
一、引论:分析官方的2点回应和主张
1.可以诉讼
2.避免冲动
3.其他
二、考察网友讨论最多的恐惧原因:主要2点
1.家暴
2.离婚自由
三、恐惧的深层原因分析(关键部分)——国家角色的转变
1.现代婚姻中国家的角色与作用
2.家庭中的父权制残留
3.设立冷静期的信号:国家角色的转变
4.设立冷静期带来的影响
四、结语:恐惧的根源
一、1.诉讼离婚:不是协议离婚的良好替代
①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65.81%判维持婚姻。
②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无新理由,不受理原告在6个月内的再次起诉。
因此诉讼离婚的时间、精力、金钱成本高,并不是协议离婚的良好替代。
一、2.避免冲动:预设的「夫妻离婚中冲动者甚多」的前提,并不成立
判断根据:若未复婚,可说明双方并不迫切挽回婚姻,则离婚非冲动行为。
民政局数据:1997到2016年,复婚率上升,但2016年复婚率也仅10.6%。
综上可得,「夫妻离婚中冲动者甚多」的前提,并不成立。
一、3.其他:官方忽略性别问题,主张「维护既有婚姻制度并使之稳定长存」
现象:女性明显比男性更加恐惧冷静期
原因:婚姻中的两性权力和地位的不平等
而官方回应都忽略了其中的性别差异和社会文化背景,简单地将家暴和夫妻感情不和视作双方本身的问题,并主张「维护既有婚姻制度并使之稳定长存」。
二、1.家暴:家暴现象普遍,不会因冷静期而大幅度加剧,但冷静期否认了婚姻中的性别不平等,忽视了在婚姻中弱势的女性。
家暴的普遍性:联合国调查报告显示,39%曾遭受男性伴侣的肢体和/或性暴力。我国也有类似的官方调查数据支持该结论。
基于这样的普遍性,冷静期中可能增加的家暴或许不显著,但为何会造成不成比例的担忧?
冷静期作为介于婚姻与非婚姻之间的「例外空间」,家暴可能在其中变得更加畸形和激烈,它提醒了我们:家庭中除了温情以外,还可能包含权力的不对等和暴力的滥用。
而制度不仅没有做出调整改善婚姻中弱势方、受害者的处境,反而致力于维护婚姻的稳定性,这否认了婚姻本身是不平等结构,忽视了婚姻中的弱势方(常常是女性)。
二、2.离婚自由:离婚本已困难重重,更无冷静期剥夺离婚自由这一说,但冷静期释放了这一信号——由法律和制度保障的离婚自由可能进一步丧失。
①先讨论:法律(如冷静期)如何影响社会和社会行为?
以英国1996年推行、2001年停止的《家庭法案》为例(具体事例省略),说明法律达到的目的并不总如立法者所愿,法律不能脱离社会而运行。
②再讨论:那么,将要受「离婚冷静期」调整的我国社会和司法环境是怎样的呢?(分3部分)
(1)法律本身
《婚姻法》自制定之初,就一直坚持「反对轻率离婚」的基本原则,从而使得法官在判决离婚时非常谨慎。参考一、1.①的数据。
(2)相关工作者
除法律条文本身外,还有很多司法工作者和社区工作者主张维护家庭完整性,他们与相应的社会氛围相互影响。来自社会的阻碍,甚至比冷静期带来的阻碍更强。
(3)协议离婚程序
离婚协议中需要双方协商的内容繁多,因而需要双方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远大于30天的冷静期。
③最后得出结论:离婚本已困难重重,冷静期对离婚自由的剥夺显得无足轻重,冷静期释放的这一信号——由法律和制度保障的离婚自由可能进一步丧失——才是恐惧的根本来源。
三、1.现代婚姻中国家的角色与作用:国家力量介入家庭,削弱了传统父权制家庭
父权宗族制→传统婚姻→女性是男性附属,生育工具,双方家庭的纽带;而非独立个体→“休妻”制度,女性无婚姻自主权
现代国家系统→现代婚姻→女性是国家公民→女性拥有婚姻自主权,可以离婚
以上两种结构相冲突,国家力量削弱了父权宗族制,女性依托国家制度保障获得婚姻自主权
三、2.家庭中的父权制残留:父权制未被根除,是纯市民社会的现象,虽不在明面上得到国家权力的同意,但对于家庭中的父权制,国家角色是难以插足其中的。
父权之所以能够在婚姻结构中运作,其前提之一就是家庭在国家-法律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家庭具有「独立性」,被视作是与外界隔离的、脱离公共区域的。
这种「独立性」又因社会对家庭的"隐私化"和"神圣化"而能够维持下去。隐私化即认为家庭是私密场所,不应受外界干预。神圣化即认为家庭是充满有爱而美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