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的若干问题梳理

来源:法律与投资公众平台

目录

01 |私募管理人“注销”的两层含义

02|私募管理人主动申请“注销”的情形

03|已登记私募管理人主动申请“注销”的条件

04|已登记私募管理人主动“注销”需提交的文件

05|重大事项变更未报备,私募管理人能否主动“注销”

06|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注销”后涉及的相关问题

07|私募管理人被动“注销”的相关情形

08|私募管理人被动“注销”后的相关影响

导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销”,究竟意味着什么?背后可能有哪些缘由和情形?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会带来哪些影响?本文试梳理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涉及的相关实务问题。

一、私募管理人“注销”的两层含义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销”,可以有两层不同的含义。

第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公司或合伙企业在市场监督部门层面的企业注销登记,意味着企业主体资格不再存续,前提条件通常是需要按《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等完成相关清算程序。

第二,则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基协层面不再申请登记或不再被登记为具有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持牌”机构,涉及管理人资质的“注销”及/或相关账户的“注销”。在笔者看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基协层面的“注销”又可分为“主动注销”、“被动注销”两种情形。

二、私募管理人主动申请“注销”的情形

1. 尚未完成登记的私募机构

尚未成功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的机构,此时实际只涉及在中基协相关账户的“注销”。申请机构可以在AMBERS系统内点击“注销账号”按钮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账户,系统内相关信息全部删除。若需要重新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则该机构需要重新注册账号。

2.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

若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再从事私募业务,需要在AMBERS系统中点击“注销登记”按钮,申请注销私募管理人登记资质。但上述操作之前需要满足相关前提条件,具体见下文论述。

三、已登记私募管理人主动申请“注销”的条件

1. 正常运营的机构

若私募基金管理人运营正常的情况下主动申请注销,需要满足如下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尚有“正在运作”的基金产品,应确保该等所有产品先完成清算(包括在中基协系统办理基金清算备案手续)后,再提交“注销登记”的申请。

二是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加入中基协并成为会员,则其不仅要先完成所有基金产品的清算,还需要在其完成退会后,才能进一步申请注销登记。

2. 经营异常机构

经营异常机构可以在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含该管理人作为管理人的情形)全部清算且无其他待办事项后,提交管理人注销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中基协《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了七大类“经营异常机构”,而若属于第一类即出现《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要求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该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申请主动申请注销;对于其他六类的经营异常机构,则可以主动申请注销。

四、已登记私募管理人主动“注销”需提交的文件

根据中基协目前的要求,此项操作需要上传如下基本文件(上传文件内指定的地方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字):

-营业执照的原件扫描件

-变更申请单(清晰说明机构不再从事私募业务)

-责任声明,并在变更申请单中清晰说明机构不再从事私募业务

五、重大事项变更未报备,私募管理人能否主动“注销”

根据中基协目前窗口意见,在“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变更”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等重大事项未办理中基协AMBERS系统的备案手续情形下,私募基金管理人此时提交注销申请可能会被中基协提示和反馈,也即仍存在“待办事项”。这也意味着,按照中基协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申请注销前,仍可能需先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

那么,私募管理人如果“摆烂”,先在工商层面完成清算和注销手续(需要和当地工商局沟通是否有障碍),再向中基协提交注销的申请,是否可行?

理论上,私募基金管理人主体不再存续的情况下,其在中基协会层面的登记也失去了意义;但如此操作之下,私募基金管理人有逃避中基协监管之嫌,不排除会实质影响其原股东、高管等人士在中基协的诚信记录。另外,既然私募机构主体已经工商注销,那么又由谁来向中基协提出主动注销申请呢?笔者注意到,在中基协近期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则明确了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被依法解散、注销,依法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中基协可以强制注销其管理人登记,也即私募基金管理人此情形下是被动注销而非主动注销。

另一个路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工商层面进行原状变更,即恢复至与中基协登记备案的信息一致,然后再提交注销申请,是否可行?笔者认为,这个思路下,需要考虑可行性和成本问题。例如,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已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原实际控制人是否同意配合?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注销”后涉及的相关问题

1. 已注销登记的机构能否再次申请管理人登记?

根据中基协目前的要求,正常情形下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申请注销的,自注销申请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重新申请登记。

2. 经营异常机构主动注销后能否再次申请管理人登记?

根据中基协目前的要求,经营异常机构主动注销后,可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另行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3. 私募机构主动注销是否影响相关律所及律师?

根据中基协目前的要求,机构主动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不会影响为其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律所及律师。

4. 私募机构主动注销后是否影响高管等人员后续从业

根据中基协目前的要求,正常情形下私募机构主动注销后,并不会影响其高管等人员的后续从业。

对于经营异常机构而言,自其收到《关于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之日起,该机构在3个月内主动注销的,协会将中止相关程序,私募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会被记入诚信档案,且不影响后续在私募基金行业任职。

七、私募管理人被动“注销”的相关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动注销的情形,包括由于未及时备案基金产品、经营异常、受到纪律处分、失联等情形而被中基协采取强制注销的措施。需要注意的是,近期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中基协可强制注销的情形,又增加了依法解散、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破产、重大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协会注销登记等多种情形(后续有待正式发文确定)。

1. 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备案首支产品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十一条的规定,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备案首支自主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未按时备案的,协会将注销该管理人登记。中基协2020年2月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则将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时限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而在近期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重新明确基金“保壳期限”为12个月。

2. 已登记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后未及时新发产品

根据中基协目前的监管要求,通过重大事项变更进行“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变更”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重大事项变更办结之日起,若无正在运作的私募基金产品,需在12个月内完成新产品备案;逾期未达到要求的,中基协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 由于经营异常严重情形被注销

根据中基协《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针对“经营异常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收到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或专项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要求被协会不予接受后仍未能在期限届满前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以及在收到协会要求其限期补充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后未能按期提交补充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中基协将按照相关要求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对于经营异常的几项情形中,需要注意的是“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近期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则是将该类情形直接作为中基协强制注销情形。

4. 由于司法认定、纪律处分等原因被注销

根据中基协《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对于已经被司法机关、监管部门调查认定不再符合登记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基协直接根据调查认定结果对其予以公告注销。

5. 由于“失联”被注销

根据中基协目前的监管要求,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中基协列入失联机构名单后,满3个月且仍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中基协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八、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动“注销”后的相关影响

1. 被动注销后能否重新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

如果是因为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基金产品备案而被注销的,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要求,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另外,根据中基协目前监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果因经营异常情形而“被动”注销的,将永远不得重新申请登记。对于因被采取其他纪律处分、失联等原因被强制注销的,中基协并未有明文规定,但笔者理解应也会受到类似的重新登记限制。

2.被动注销后对相关出资人、高管等后续从业的影响?

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动注销后,其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及相关高管人员未来在其他拟申请登记之私募机构出资或担任高管职务的,其相关资格或将受到不利影响。原因如下:

根据中基协《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申请登记的私募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需要确认是否存在如下诚信信息:“最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此外,中基协《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规定,对因重大违法违规而被注销的机构中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律取消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经营异常的私募机构被注销登记的,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按照不配合自律管理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对上述相关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

3. 被动注销后对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影响?

根据中基协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书面承诺,在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因此,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被处分、经营异常等情形导致被动注销的,将会对其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产生负面影响。

4. 私募机构被动注销是否影响相关律所及律师?

根据中基协《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一年内,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公告注销(也即被动注销)的,三年内不再接受相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的登记法律意见书;当然,如果律师事务所事后回访调查发现问题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约定,通知协会撤销相关法律意见书,中基协不追究相关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因此,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相关服务协议时,建议明确保留在特定期限内撤销法律意见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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