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p()与(*p)()的争论

    对于一个函数:

void func(void);

我们通常可以定义一个这样的函数指针指向它:

void (*p)(void) = func;

通过p调用func时,通常有两种写法:

p();或者(*p)();

 围绕这两种写法,当初C89制定的时候曾经有过争论。(*p)();是一种旧式的规定,旧式规定圆括号左边必须具有“函数”类型,如果是指向函数的指针,那么必须加上*声明符。但C89不再把圆括号的左边限定为“函数”类型,而是一个后缀表达式。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p的值是函数地址,那么*号就是声明符,但如果p指向的内容是函数地址,*号就得被看作运算符了。同一种形式会有两种解释,这是一个矛盾。不仅函数调用如此,指向数组的指针也存在这种矛盾。编译器为了处理这种情况得增加代码,效率自然就降低了。争论的最后结果是谁也不能把对方完全说服,于是就干脆两种都支持了。笔者认为应该抛弃旧式的规定,p();这种形式简洁明了,又符合函数的一般形式,何乐而不为?

本文转自 http://www.360doc.com/content/05/0929/15/1894_158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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