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之法人治理篇(一)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之法人治理篇(一)(转)

转自:http://www.bandcn.com.cn/html/2008/7/802.htm

有限公司在制定章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在成立一家经营范围无需特殊审批的有限责任公司很快很容易,我们也经常会看见几个亲戚朋友几天前凑在一起筹划开个公司,几天后就是一家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了。在工商局注册公司有固定的流程,需要提供必需的材料,工商局也会提供这些材料的范本给申请人作为参考。这样虽然使申请人成立公司很方便,但也给成立后公司的经营决策留下了隐患。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公司章程格式化,容易造成公司僵局或者公司失控。

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由于各出资人互相比较了解,关系很好,往往缺少对未来合作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充分预见,制定章程时,大量抄袭法律条文,或者使用公司登记机关置备的章程格式和有关机关发布的章程指引,而这些章程内容大部分也是简单的抄袭法律条文。这导致了各个公司章程的雷同化。而对于公司法允许出资人另行约定的内容也不作特别约定,如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职权、总经理的职权及其议事规则等内容。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各股东只有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互相信任,公司经营和管理才能处于良好状态。但如果各股东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矛盾(这种情况经常出现),由于公司章程的格式化,无法有效的解决各股东发生矛盾时出现的问题,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决策,甚至导致公司走向僵局或者个别股东对于公司的完全失控。

以下列举几个有限公司的章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1、公司章程中对于挂名股东的权利没有限制。挂名股东享有与其他股东相同的权利,在股东之间发生矛盾时,其他股东想以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等未实际履行股东义务为由限制挂名股东的权利,但其他股东的这一目的很可能落空。

2、公司有两名股东,各持50%股权,在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表决时,无法形成有效多数的表决结果。

3、董事会、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的权力过大,造成委派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的股东实际上完全控制公司的局面。

4、公司股东、董事对于与表决事项存在重大利益冲突时的表决权在公司法以外未规定回避制度,导致公司股东、董事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一个公司的章程相当于一个国家的宪法,当股东之间或公司内部发生纠纷时,当事方除了依据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以外主要依据的是公司章程。因此,制定一个适合某个公司的章程必将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使公司能够长远发展。

作者: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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