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股转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注意此处股权转让收入在税收上是有合理理由的要求限制的,否则需要依法进行核定,所以很多1元钱转让股权的行为单纯在税收上是不合适的。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一、明显偏低的概念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正当理由的概念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综上,若没有正当理由,那就不按纳税主体提供的计税依据,而要另行核定了,关于核定办法,《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净资产核定法(二)类比法(三)其他合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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