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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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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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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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随军家属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有师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的,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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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残疾军人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6号)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安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的企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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