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行政强制原理篇

一、关于代履行的几个问题

• 1、行政机关应当如何选择第三人作为代履行人(因为这里涉及到竞争)?——政府采购程序

• 2、因为第三人在代替义务人履行义务过程中给义务人带来的损害,义务人应当找谁赔偿?行政机关还是第三人,或者由行政机关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先由行政机关赔偿,再追偿

• 3、这里的代履行人是谁?——既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4、第三人能否直接向义务人收取代履行费?——不可以,第三人与义务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因而只能由行政机关向义务人收取代履行费,然后交给第三人

• 5、行政机关收取代履行费采取怎样的方式?义务人不服,可以寻求怎样的救济途径——行政征收决定或者命令,义务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关于执行罚

——执行罚,是指当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该义务又不能为他人代为履行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可通过施加罚款等不利负担以促使其履行义务。

——目前的执行罚方法限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尚不包括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其它处罚。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执行罚实施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办理。

• 【争议】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按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三、行政强制的原则与设定

(一)行政强制的原则

• 1、法定原则

• 2、比例原则

•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 4、行政强制权不得滥用原则

• 5、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要求国家赔偿权

(二)行政强制的设定

• 法律————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不得设置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 地方性法规(在地方性事务范围内)————查封、扣押。

• 规章及以下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置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执行(应解释为直接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九、行政强制原理篇_第1张图片


九、行政强制原理篇_第2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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