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报酬的构成
1.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工资由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工资)和非标准工资(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
2.实物报酬:用人单位以免费或者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
3.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或者保险部门支付的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
二.劳动报酬的支付
1.支付方式。
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支付,应当保存书面记录2年以上。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2.最低工资制度。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具体计算方法为:经济补偿金=差额部分+加付赔偿金。
全日制劳动者使用月最低工资制度,非全日制劳动者适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3.加班费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也应依法支付。
加班费或者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支付、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法定休假日的工资、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婚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等也应依法支付。
Eg:病假工资=病假工作基数*病假工资系数
4.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0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的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且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依法发出支付令
5.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原叫恶意欠薪罪,是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一个新罪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得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其他相关法条: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实施)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并不存在“提成”这种工资,提成的性质和含义均比较模糊。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实施)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一些案例:
Eg1:一名高管,年薪30万,达成目标年底奖金10万。
Eg2:一名普通管理人员,月工资5000元,双休,年底奖金不固定。
Eg3:一名工厂操作工,月工资2000元,单休,有加班工资,年底奖金不固定。
Eg4:一名普通工作人员,月工资3000元,单休,单位不支付加班费。
思考:
1和2.奖金(固定和不固定),奖金要给企业充分自主权,要根据企业效益和员工表现,单位决定给不给以及给的比例。
3.“单休,有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多少?工资分项才好计算加班费。双方同意以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效益工资,福利,津贴。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4.“月工资3000元,单休,无加班费”。基本工资xx,剩余的钱能否拆分出单休的加班费。合同中可以约定,周工作6天,基本工资xx,剩余工资为加班费,当然,还需要计算剩余部分是否够拆分为加班费,不够仍需要补;可以采取调休方式解决,工作6天,每天工作少1小时,把剩余的1小时调到周六。
总结:
1.劳动报酬的约定要具体明确,“不低于xx市最低工资标准”,不是明确的约定。弊端是劳动报酬是一个整体,未拆分,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无法计算。财务部门也许认为总数对上就好,但是站在HR角度,工资一定要分项。
2.做好工资分项: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不能以财务数据的吻合作为依据。
3.奖金、福利约定的自主权在企业,企业有权调整,明确写在劳动合同中。
4.加班费的约定。双方同意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