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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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之于社会,就像病症之于人体,我们都希望岁月静好,健康喜乐,但是往往事与愿违。当代中国有四大奇案:白银强奸杀人案,清华朱令案,南京大学碎尸案,重庆红衣男孩案。白银强奸杀人案是因为“Y-STR检测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将犯罪嫌疑人范围缩小到同姓家族范围,然后再对犯罪嫌疑人高承勇进行初步判定,最后经过指纹和DNA比对最终确定。其他案件却因为种种原因,至今未破!由此想到另外一个问题,“以现代的刑侦技术,无差别杀人案到底能不能破?”,这也是曾在知乎被问及的问题!

这个问题可能难以简单地用能或不能来回答,“无差别杀人案”能否“以现代的刑侦技术”告破主要取决于以下四个因素:A现代刑侦技术的发展水平;B现代刑侦技术的使用程度;C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D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量和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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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A现代刑侦技术的发展水平而言,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水平是失衡甚至差距甚大。热播美剧《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中展示的很多鉴证手段略有夸张,但基本都能在美国的刑事案件中找到原型。不管是犯罪嫌疑人本身DNA、虹膜、指纹、声音等的分析比对,还是各种凶器、衣物纤维、鞋帽饰物等物证的收集固定,的确能够帮助侦查部门缩小嫌疑人范围。再加上互联网时代和高科技社会对个人信息和活动的无孔不入,侦查部门其实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如监听、监视、数据排查等方式来锁定嫌疑人。而有些发展中国家的欠发达地区则不同,可能连大规模的鉴定中心以及使用卫星、基站、数据库的能力都不具备。

以B现代刑侦技术的使用程度而言,国家和政府对案件的关注和投入不同将会是决定案件是否侦破的关键。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虽然现在早已经发展到是有组织的个人反对社会的斗争,但国家机器能调用的资源是超越一般人想象的。如果案件本身性质恶劣,引发民愤,激起关注,那么以举国之力来侦破案件会容易许多。中国之所以命案破案率高也有这个原因,因为“命案必破”仍然是一项公安方面的不成文原则,政法委书记也好,一把手也罢,对于命案都会要求政府调动大量资源来侦破。

以C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而言,犯罪嫌疑人若有足够强的反侦查能力,那么即使不是无差别杀人可能也难以侦破。美国历史上有不少series killer,他们当中有些虽然变态但也算智力超群,通过无差别杀人来混淆视线、防止侦查部门锁定身份并不是新鲜的举动。他们当中被抓的原因往往要么是误打误撞,要么是不作死就不会死。比如有些犯罪嫌疑人就像犯罪心理学揭示的一样,往往受到内心内疚感或不安感或成就感等心理动因的驱动,返回犯罪现场,打听侦查进展,确认证据毁灭等,因而重新落入侦查视野。此外,既然是无差别杀人,那么就不是过失杀人或激愤杀人,决定他杀人的因素很可能会一直促使他杀人,而在理性或不完全理性状态下的杀人并非无迹可寻,FBI的犯罪刻画就是针对这个而产生的。在看似毫无规律的人类行为背后总隐藏着一定的规律,就看上述AB两个因素的情况如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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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D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量和频率而言,犯罪嫌疑人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也是一个关键。很多犯罪嫌疑人如果事了拂衣去,可能也就消失在人海。但是杀人总有原因,那个原因没有消失,而又缺乏足够理智去控制,那么迟早有一天,犯罪嫌疑人会继续犯罪。《沉默的羔羊》里那个野牛比尔杀害年轻漂亮女性就是因为“贪婪”,因为“看见”才会“贪婪”,所以第一个案子的发生地点可能就是犯罪嫌疑人生活的地带。而数量和频率一高,就容易出现规律或者失误。毕竟杀猪也是有难度的,更何况是针对活生生的人类实施的伤害行为,杀人不成反被杀的也不少见,而如果真的出现非常专业杀人的“杀手”又等于暴露了自己的“专业性”,从而缩小了可能的范围。



总体而言,ABD因素和C因素呈逆相关的关系,”无差别杀人案件“当中C越高,D越低,那么AB能起的作用就会越小。我们常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但现实中的犯罪黑数却不在少数。相信总会有些案件尤其是无差别杀人案件无法侦破,但是当你手染血腥剥夺生命的那一刻起,也就失去了相信别人和安心睡眠的能力;即使良知泯灭、人性扭曲到无动于衷,但当家养的动物变成野生的野兽,一切也就回不去了!这也许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报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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