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应有法治精神

        “高铁扒门”事件今天刷屏,各大网站社会新闻版块争相报道。网络上一边倒地指责当事人法治观念淡漠,甚至还有谩骂声。很显然,这名女乘客的做法是错误的,是违法的,理应受到相关部门的制裁和处理。就像新华网报道的:“

        新华社合肥1月9日电(记者汪奥娜)日前,一则“女子阻碍高铁关门发车”的视频引起舆论广泛关注。视频中,该女子用身体强行阻拦高铁车门关闭,与列车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记者从合肥铁路公安了解到,该视频情况属实,目前铁路公安已介入调查处理。

据了解,1月5日,由蚌埠南开往广州南站的G1747次列车在合肥站停靠站台,办理旅客客运时,一名带着孩子的妇女罗某以等老公为名,用身体强行阻挡车门关闭,铁路工作人员和乘客多次劝解,该女子仍强行扒阻车门,造成该列车晚点发车,目前铁路公安已介入调查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请注意,新华网列举的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就是说对该女性乘客违法事实的处理应由公安机关做出处罚。并且这件事是1月5日发生的,经过网络发酵于今天1月9日爆发。也就是说在这则新闻没爆出来之前是没有处理的。然而从公布的视频中可以看出,这件事高铁站是知道的,且铁路乘警是了解的,但当时没有做出处理,当时的实际情况是怎样呢?我查阅了相关新闻,情况如下:

晨报记者:最后,你们有上车吗?

罗女士:后来有乘警过来,把我老公放了下来,我们三个都上了车。

据了解,该女子为安徽合肥人,当天该趟列车G1747因天气原因,进入合肥站时已晚点,计划在合肥站停站时间为15分钟,该女子的行为并未造成列车进一步晚点,在列车停车至第14分钟时,该事件得到处理,没有造成网传的导致列车延误4分钟。

        至于到底晚不晚点姑且不论,但这一家三口上了车应该是事实。而这个事实于现在要追究的责任是不是有点被打脸的感觉。很显然应该及时予以制止,运用法律的武器。

        说到这,我们再来看看这件事的后续发展:

【经查,上述女性乘客为庐阳区一小学教导处副主任。记者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教育体育局获悉,该局已成立事件调查处置小组。调查组认为,“此举行为极坏、影响恶劣”。

9日下午,庐阳区教体局召开局党委会,对此事件作出如下处理:一、责成当事人立即停职检查;二、勒令所属小学就教师队伍建设作出深刻检查,深入调查事件原因,依法依规依纪处置到位;三、区教体局举一反三,在全区教育系统中广泛开展学法守法及师德师风警示教育,严厉杜绝此类现象再度发生。】

        初读之,不能不为庐阳区教体局网络应急反应之迅速而拍手称快!可再仔细一读,发现很是搞笑。教体局不是公安机关,没有相应执法权。别人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是教育类法律条文。打个不恰当的比喻,庐阳区的老师或者说教体局的机关工作人员路上交通违法,是不是也要停职检查?这样做的依据是什么?遇事要就是论事,不能盲目扩大,甚至连坐,那样起不到应有的警示效果。教体局还是着眼于教育教学管理。这名女乘客的违法行为让其受到应有的惩罚即可,而不是出来冒个泡凑个热闹!法治社会应有法治精神才是!!

你可能感兴趣的:(法治社会应有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