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思维与诡辩》读书笔记

01 第一部分  什么是诡辩

1.诡辩这个词通常意味着以任意的方式,凭借虚假的根据,或者将一个真的道理否定了,弄得动摇了;或者将一个虚假的道理弄得非常动听,好像真的一样

2.诡辩论的三个要素:

1)论题虚假,即论题不合乎事实和真理

2)论据虚假,即论据不合乎事实和真理

3)论证方式错误,即论证中采用的推理形式无效

3.诡辩就是故意违反逻辑规律和规则的要求,为错误论点做辩护的各种似是而非的论证。简单点说,诡辩就是:以虚假的论据、诡诈的方式,为荒谬的观点做论证。

02 第二部分 为什么要了解诡辩

1.谬误和诡辩都是指与真理相对或与客观事实不相一致的认识。但谬误是不自觉地违反思维规律或思维规则而产生的各种逻辑错误,而诡辩则是故意违反思维规律或思维规则而产生的各种逻辑错误,是思维的陷阱。

2.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际,都是特定的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以及交际双方共同具有的知识基础上,通过语言来完成的。这就是语言环境,简称语境。

3.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

4.思维规律的特点:

1)强制性,任何正确的思维过程都必须遵守

2)规范性,凡是符合思维规律的思维过程就是正确的,反之,则是错误的

03 第三部分 诡辩的种种手法

(一)百般抵赖——否认事实的诡辩

就不是!就不是!就不是!

(二)强词夺理——否认事实的诡辩

1.“强词夺理”:以“说理”的形式,把无理的说成有理。这是一种公然不顾最起码的常识、事实和道德,扯野撒泼的诡辩手法

(三)信口雌黄——歪曲事实的诡辩

1.无视事实,随口乱说的诡辩

2.论题必须保持同一。违反这条规则,就要犯“偷换论题”或“混淆论题”的逻辑错误

3.论据必须真实,违反这条规则,就要犯“虚假理由”的逻辑错误

4.论据的真实性不能依靠论题来证明。违反这套规则,就要犯“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

5.论证必须遵守各种推理形式的逻辑规则。违反这条规则,就要犯“推不出”的逻辑错误

四、假痴不癫——模糊概念的诡辩

1.假装痴呆,以掩饰自己真实的思想和行为

2.所谓模糊概念,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由于认识不清,无意识地、不自觉地把本应具有的确定含义的某一概念搞得不知所云。

3.对于这类诡辩,我们一定要追问“你使用的这个概念究竟是什么意思?”

五、浑水摸鱼——混淆概念的诡辩

1.所谓混淆概念,是指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把有某些联系或有某些表面相似之处的不同概念,当作相同的概念来使用

六、瞒天过海——偷换概念的诡辩

1.所谓偷换概念,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故意用一个概念代替另一不同的概念,从而制造概念混乱。它是违反同一律要求的一种逻辑错误

七、随心所欲——肆意曲解的诡辩

1.所谓曲解,就是听话者对说话者所说的话做故意歪曲原意的解释。其中包括曲解概念和曲解判断

八、清浊不分——模糊语境的诡辩

1.对付这类的诡辩,我们只能还原其特定的语境,并在特定的语境中解释某一概念的确切含义。

九、故弄玄虚——模糊判断的诡辩

1.故意使所下判断扑朔迷离,似乎隐含着对你有利的东西。

2.利用了人们在仰慕心理、好奇心理甚至是猎奇心理的驱动下,对一些事物常常不急于细究的心态。

3.优化好好说,把话说清楚。

十、含糊其辞——模糊判断的诡辩

1.故意模糊判断的含义

2.多问几句话,确定是在什么样的语境下解释所要清晰了解的词语,又如何以此形成确定的判断。

十一、闪烁其辞——模糊判断的诡辩

1.说话吞吞吐吐,躲躲闪闪,不肯下明确的判断

2.故意“闪烁其辞”“顾左右而言他”,是以不明确地判断来掩饰自己的窘境。

十二、以假乱真——虚假判断的诡辩

1.以仿照精巧之假去冒充真的,致使人分辨不清真假。以精巧设计貌似为真的假判断来混淆视听,使人不明所以

十三、无中生有——虚假隐含的诡辩

1.没有事实根据而凭空捏造

十四、节外生枝——混淆模态判断的诡辩

1.故意设置障碍,使问题难以顺利解决

2.模态判断就是断定事物情况可能性或必然性的判断。

十五、移花接木——混淆时态判断的诡辩

1.暗中使用手段更换人活事物。

十六、假途售奸——错误三段论推理的诡辩

1.利用貌似正确的三段论推理方式,推销自己的诡辩

十七、似是而非——错误复合判断推理的诡辩

十八、是非无度——自相矛盾的诡辩

1.一种无原则性的自相矛盾的诡辩

2.违反同一律,也违反矛盾律

十九、模棱两可——是非两不可的诡辩

1.对事物的认识这样也可以,那样也可以,含含糊糊,没有明确的态度或主张

二十、胡搅蛮缠——混淆论题的诡辩

1.人不讲道理,胡乱纠缠。在胡乱纠缠中,故意混淆了论题

2.所谓混淆论题: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把有某些联系或有某些表面相似之处的不同话题,当作相同的话题来使用。从而使本来应该得到论证的话题得不到论证。

3.如果是故意不断地把新的似是而非的话题搅和在原来的话题中,就是“胡搅蛮缠”的诡辩了。

4.论题必须明确;论题必须保持同一

二十二、东拉西扯——转移论题的诡辩

1.在同一个言语沟通的过程中,故意把原来需要论证或沟通的话题换成了另外一个不相干的话题,从而使本来应该得到证明的话题得不到证明

2.对付此类东拉西扯的诡辩,就是在适当的时候,插入适当的语言,从而使对方不得不从东拉西扯中回到原来的话题上。

二十三、答非所问——偷换论题的诡辩

1.在同一个言语沟通的过程中,有意地把原来需要论证或沟通的话题换成了另外一个不相干的话题,从而也使本来应该得到证明的话题得不到证明。

2.对付此类诡辩的方法,是再一次说明自己的话题是什么,要求对方回到原来的话题上。至于其他的话题有没有必要讨论,那也要等到这个话题讨论清楚了再说。

二十四、暗度陈仓——偷换论题的诡辩

1.借着对方的话题中某些词语的歧义性,构造并且偷换了话题

二十五、偷梁换柱——偷换论题的诡辩

1.利用争论的势头偷换话题的构造手法

二十六、牵强附会——“论据与论题不相干”的“推不出”诡辩

1.在一个论证中,理由尽管是真实的,但与结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二十七、众口铄金——“以人为据”的“推不出”诡辩

1.以人为据:仅仅以一些人的言行为根据,对某一论点或者肯定或者否定,却并没有考虑他们的言行是否符合客观实际。

2.以“大家认为”来代替逻辑的论证,用以攻击某人的个人品质。

二十八、假虎张威——“滥用权威”的“推不出”诡辩

1.在论证中,不是去分析论题本身是否正确,不是以真实、科学的论据去论证论题,而是利用自己的权力或不加分析地援引别人的权威,降之当成“永恒的真理”,以此有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地“滥用权威”。

二十九、恶言泼语——“诉诸他恶”的“推不出”诡辩

1.在论辩中不是以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论证论题,而是离开论题本身,无理攻击对方的个人品质。这种诡辩手法的实质,是以不道德的论证手段,取代正常的逻辑论证,以便使自己的论辩中哗众取宠地借此得利或趁乱逃遁。

三十、借风使船——“诉诸感情”的“推不出”诡辩

1.以激动的感情取代合乎逻辑论证的“诉诸感情”的“推不出”

三十一、生拉硬扯——不当类比的诡辩

1.把对象间的偶然相似或表面相似作为根据或者把实质上不同的两类对象生拉硬扯进行不当类比

2.类比对象之间在某些属性上具有相似性、或然性、并不具有必然性

3.对于那些忽视事物的相异性,只依据表面现象就做出推论的“很坏的类推”。

三十二、轻动干戈——轻率概括的诡辩

1.对某种言行的故意以偏概全、轻率概括

2.无论归纳了多少不同场合的各种事例,归纳推理的结论始终是或然性的。只要出现一个反例,它的一般性结论即告结束。

3.对于轻率概括的诡辩,只要提出一个反例就足以使它无所逃遁了

三十三、树上开花——虚假预设的诡辩

1.预设逻辑包含有真、假、无意义的三个值,是三值逻辑

2.对于复杂问句,不能简单地回答“是”或“否”,应该明确指出问句中隐藏着的预设是不能接受的。

三十四、得意忘言——因果关系的想当然谬误

三十五、一厢情愿——因果关系的想当然诡辩

1.处理双方有关事情时,只管自己一方面愿意,而不管对方愿意与否。比喻办事只从主观愿望触发,不考虑客观条件是否具备。

2.如果是故意无视对方愿意与否或条件是否具备,则是自作多情的诡辩了。

三十六、断章取义——歪曲原意的诡辩

1.一种非常恶劣的诡辩手法,借用别人的话,却又把借用来的话脱离原来的语境,从而使之具有了完全不同的含义,并以此攻击别人。

三十七、自欺欺人——稻草人的诡辩

1.在论证过程中,通过把某种对方并不存在的极端事实强加给对方,以此来丑化对方。这就像自己先树立一个稻草人,并自欺欺人地认为,打倒了稻草人就打倒了对方。

三十八、刹那生灭——相对主义的诡辩

1.辩证矛盾是事物对象自身所包含的对立面的统一关系。它存在于客观现实中,是事物对象本身所固有的。它不是主观错误论断的矛盾,而是客观现实的矛盾,这种现实的辩证矛盾在我们思维中的正确反映,就形成了思维中的辩证认识

2.逻辑思维方法是从各种思维形式本身的特点、结构方面去研究思维规律,以思维的确定性为核令。

3.辩证思维方法是从思维形式的联系、运动、转化方面研究思维规律的,或者说它所研究的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以思维的具体性为核心。

4.思维矛盾和辩证矛盾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矛盾,前者是指思维中的自相矛盾,违反的是思维规律;后者是事物内部的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它包括现实矛盾和正确反映现实矛盾的思维的辩证矛盾,它普遍存在于自然、社会和思维中,是受自然、社会以及思维的最普遍规律一一队里统一规律制约的。因此,两者不容相互混淆

5.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与辩证滋味方法对立,它以孤立、静止、片面的认识为特征。这种思维方法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彼此孤立、互不联系的;一切事物都是静止不变的,如果有变化,也是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没有质变和飞跃

6.如果想要否定一个正确的东西,那么就把它绝对化好了。这种绝对化的思维方法,就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它把具有辩证关系的两方的任何一头,强调到了极端和过分的地步。“是就是,非就非,除此之外,都是鬼话”于是,原本应是活生生的思想,在极端化的绝对肯定或绝对否定中,就有可能成为极端相对主义的诡辩了。由于这种“是就是,非就非,除此之外,都是鬼话”的主张,是否认事物的内部矛盾,否认事物发展变化的“是什么就永远是什么,不是什么就永远不是什么”的断定,因此,它作为一种世界观、方法论;与只要求判断要确定、不能自相矛盾、不能非此非彼的逻辑思维也不是一回事,也不能相互混淆

7.辩证的认识是要求发现“真理只有在同一和差异的统一中,才是完全的”。

8.个别与一般的关系:

1)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的,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别都是一般

2)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任何一般只是大致地包括一切个别事物。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包括在一般之中

3)在一定的条件下,个别与一般可以相互转化:从一定观点看来,在一定条件之下,普遍是个别,个别是普遍。

9.逆驳:以事实或正确的思维知识破斥对方的诡辩论题,或破斥诡辩论题赖以成立的论据,或破斥诡辩论题的论证方式。逆驳是破斥诡辩中最为基本的方法策略。其中,破斥对方的诡辩论题是最直截了当的破斥

10.顺驳:顺着对方的意图,或彰显对方说法的荒谬,或使对方陷于自己的诡辩圈套里。

11.辩证驳:对具有绝对化倾向的认识,要以辩证的分析昭示真理的具体性;对故意扯向极端的相对主义诡辩,要以辩证的分析揭穿其“说”之形而上学本质

12.不驳:对一些“负气”之争的诡辩,我们有时也可以采取一种点到为止、无需再争的策略。

04 第四部分 当头棒喝——如何破斥诡辩

一、针锋相对——用事实说话

1.直接指出诡辩者的论题或论据不符合事实,是个假判断。

二、明镜鉴形——以知识判定

1.用正确的思维科学的知识,指出对方的诡辩违背实践证明是真的科学原理、科学定律、公认规则,从而或是混淆概念,或是偷换概念,或是肆意曲解,或是模糊判断,或是违反思维规律,或是混淆论题,或是转移论题,或是偷换论题,或是从论据推不出论题,或是虚假隐含,或是不当类比,或是轻率概括,或是虚假预设,或是以相对为绝对等,从而直接破斥对方的诡辩

2.还包括反驳论证形式。

3.反驳了对方的论证方式,并不等于确定了对方论题的虚假,只是指出对方的论题没有得到逻辑的证明

三、两人相杀——独立证明法

1.独立证明与诡辩论题相反的论题为真,从而确定论辩论题相反的论题为真,从而确定论辩论题为假。

2.步骤:

1)要破斥的诡辩论题:A 

2)设立A的相反论题:非A

3)独立证明:非A真

4)根据矛盾律:A假

四、以一当百——证伪法

1.一个科学命题或理论根本不可能被经验所证实,而只能被经验所证伪

2.可否证性也是区分科学与非科学的界限,可否证的为科学,不可否证的为非科学。

3.当我们面对一个具有全称判断形式的诡辩时,尤其是面对故意轻率概括的诡辩时,我们应尽可能地搜索有无一个恰当的反例来直接了当地驳斥它

五、将错就错——归谬法

1.通过先承认被反驳的诡辩论题为真,然后据此必然推出荒谬的结果或对方不能接受的结论,从而在不知不觉中将对方引到自己否定自己的尴尬境地上来,有苦难言,丧失了任何反驳的余地。

2.步骤:

1)要破斥的诡辩论题:A先假定A真。

2)由A真引出推断:如果A,那么B

3)非B(即B论题荒谬或对方难以接受)

4)所以,非A(即A真不成立。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否定前件式)

5)A真不成立,即A假

六、两权相衡——比较法

1.逆驳:直接针对对方的论辩,提出相反对的事实判断,然后让对方自己分析比较,决定取舍,从而达到破斥对方诡辩的目的

2.顺驳:并不直接反驳对方的诡辩,而是自己先提出两个相互反对的判断,然后让对方自己分析比较,决定取舍,从而达到破斥对方诡辩的目的

七、引君入彀——顺势逆驳法

1.根据对方提出的论点所行程的态势,借题发挥,以表达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并给予对方反驳,使之转势为被动。

八、以迂为直——避角法

1.用在破斥二难诡辩时的顺驳方法,即避开对方二难推理顶来的两个犄角,重新构造一个与对方结构相同的二难推理,却推出与对方相反的结论,从而把对方顶过来的犄角再顶回去

九、壁上反观——辩证驳

1.如果过分强调了事物的同一或差异,对活生生的矛盾现象采取一种绝对的态度,都可能使辩证的认识超越了一定时“度”,从而使现实的矛盾现象归于沉寂,窒息为僵死的东西。

十、妙笔生花——斗妙

十一、三十六计走为上——不驳

1.有些诡辩,或是无理取闹,或是负气而辩。此时,避开胡搅,不跟着蹚浑水的“走为上”也不失为一种策略。有时面对负气者,不要舍不得终止辩论,此时“不驳”也是一种正确的方法策略。

2.与诡辩者论辩的过程中,不能先自己情绪化起来。故而所谓的“不争”,也就是“不斗气”,要心平气和地以理服人。

3.在破斥诡辩的过程中也应是:第一,方式正确;第二,内容当理;第三,不能情绪化

4.在破斥诡辩的过程中,也有一个适时适当的伦理态度问题,原则问题不让步,枝节问题不纠缠。

5.“直接问题不纠缠”:在破斥诡辩的过程中,对无碍于论证是非道理的旁枝末节,大可不必死纠硬缠,此时不妨一笑置之,采取一种“沉默是金”的态度。

6.“斗气”式的“论争”是情绪化的表现,不但于辨明是非无益,而且只会表明气度狭小。 

你可能感兴趣的:(《逻辑思维与诡辩》读书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