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劳动合同订立

一、订立原则(5大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二、订立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

1.资格要求

   劳动者:普遍情况:年满16周岁;特殊情况:文艺、体育、特殊工艺

   用人单位:有营业执照和登记证OK;没有营业执照和登记证:没有委托书NO、有委托书OK

2.双方义务

劳动者:实话实说

用人单位:实话实说、不得扣押证件(限期退还、按法律规定处罚)、不得要求提供担保和收取财务(限期退还、按每人罚款500-2000、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提示】无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何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都为用工之日。

四、签订劳动合同

1.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提示】“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订立时间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五、合同的效力

1.生效:双方协商一致,签字盖章依法订立即生效。

【提示】劳动合同是否生效,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

2.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合同效力争议的认定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4)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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