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6

读书|《论可能生活》摘录

1. 规范的反思

凡是含有或暗含“应该”这一意义的语句就是规范语句。规范是可选择的项目而不是无可选择的事实。我总能找到某种理由去怀疑甚至拒绝某一条规范,规范就其本身而言必定是可疑的。

某条规范 n,如果是必须如此的,当且仅当(iff),在给定的某个特定环境中不存在比 n 更可行、更能够被人们所接受的规范,并且,也不存在违反 n 的积极理由。因此,规范的不可质疑性永远是情景性的。

伦理规范总是在限制别人的时候特别有效,对自己就不大靠得住。

思想的最终判断如果是有效的,就只能是哲学性的,而哲学的判定如果是有效的,当且仅当,它是在意识形态之外的反思活动,即无立场的批判——无立场所要求的是:方法高于立场。关于伦理规范的理论问题绝不是“为什么应该如此行为”,而是“是否应该如此行为”。

“应该”要求人们必须听,而不许不听。“必须听”是包括宗教、政治权力话语、规范体系等所有意识形态的共同结构。

规范伦理学的工作并不是无意义的,而是无根的。也就是说,无论我们给出什么更高层次的劝导形式,它仍然弱于怀疑态度的力量。


2. 生活的目的

伦理学的根本目标是为了询问生活的意义,它所关心的是什么样的行为方式、生活形式和社会制度能够创造幸福生活。生活意义 / 好生活 / 幸福是三位一体的伦理学基本问题。

虽然生活事实总是社会性的,但伦理学并非是一种服务于社会规范的研究,而是一种服务于生活意义的研究。在社会机制中生活决不意味着为了社会机制而生活。用各种可计算的指标、所谓“数字上可管理的”标准和社会体制所假定的偏好以及各种“政治上正确”去欺骗自己、引导自己和代表自己,生活就会破碎成无数琐碎细节,生活就会变成别人的生活或者替别人生活,在麻木或虚伪中自我欺骗而失去所有幸福。

这样的生活违背了生活的本意,使生活失去了它本来的目的(telos)。这种目的是属于生活整体的目的,即本意。本意目的在生活中永远无法实现,它只能在生活过程中体现出来而不能最终达到。能够称为“telos”的追求只能是生活中的永恒事业,这是人类共同的事业,或者是每一个人都追求的事业,即那些构成幸福生活的事情。例如爱情、友谊、思想、艺术和自然的美等等,它是人类永远追求着、始终给予保持的东西。

而那种一旦达到也就被消费掉的目标则属于具体行为,例如一顿饱餐、一笔巨款或一个高职位,这种具体行为的目的一旦达到,它作为目标就被消费掉,这一具体目标就不再是目标了。


生活目的不在生活事实之外,但也不在个别生活事实之中,因此既不能表现在超越的目的中,也不能表现为经验知识。它是生活的先验方向性。生活是一种自身具有目的性的存在方式,这种目的性就是生活本身的意义,所以说生活具有 autotelicity。

既然生活的目的就是为生活本身着想,那么,追问生活的意义就是追问任何一种可能生活所追求的生活效果。这一效果其实就是每个人都知道的而且人人最想要的“幸福”。人总有一死,所以幸福生活就成为唯一能够追求的事情。幸福的表现方式是心理性的幸福感。要把幸福感描述为一些具体的指标既不可能又无必要。

幸福感虽然不可说,但通向不可说的事情的方式却是可说的。对幸福的追问可以转换为对获得幸福的方式的追问。


3. 可能的生活

我愿意引入“可能生活”这一概念,并且相信它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可以这样定义“可能生活”:如果一种生活是人类行为能力所能够实现的,那么就是一种可能生活。显然,实现更多的可能生活意味着更加丰富的生活。尽可能实现各种有积极意义的可能生活是幸福生活的一个必要条件,否则生活就有缺陷。

可能生活既然不是给定的生活,它就需要创造性。生存功能只能保证良好的生存状态而不能保证幸福生活。所有幸福都来自创造性生活,重复性活动只是生存。诸如亲情、爱情、友谊、艺术和真理都是人类最富创造性的成就,它们都以纯粹意义性的方式存在,所以永恒,所以不能被消费掉。从最简单的意义上说,幸福生活等于创造性的生活。

幸福必须是一种行为的活动过程本身就能够产生的感受,否则就只不过是必须付出痛苦的代价去获得的利益。直接性是幸福的另一个根本特征。产生幸福的行为只能是具有“自成目的性”的活动,这种活动就其本身而言是无代价的,因为这种活动本身就是该活动的成就。于是,幸福的行为就是广义上的创造性行为,或者说具有给予性的行为。爱情的幸福主要来自向情人给出爱,艺术活动的幸福主要来自为人们给出一种新的经验维度,如此等等。


幸福是无可争夺的,没有所谓的分配问题,生活空间是在创造性行为之中被开拓出来的而且不断可以被开拓,一个人所创造的幸福与别人的幸福并不形成矛盾。与此相反,在利益上才有争夺和分配的问题,因为生存空间不是被创造出来的,而是一个给定的资源匮乏的事实。

所以,在生活本意层次上才能发现生存空间的争夺之所以必须在公正原则下受到约束,是因为这种争夺损害了每一个人进行幸福行为的机会和条件,从而损害了每一个人的部分或全部生活意义。


4. 新目的论伦理学

很显然,伦理学的问题不是关于世界的存在论或逻辑学问题,而是关于生活的问题,它关系的不是可能世界而是可能生活。这就是为什么要建立一个属于生活自身的目的论的理由。

新目的论伦理学的的思路可以简述为:

  1. 生活的意义必定在于生活本身,生活具有自成目的性,因为生活是绝对直接的事实。不可能有高于生活的目的,因为不可能通过生活去超越生活。
  2. 生活的意义在于创造性地去生活并且创造可能生活。如果一种可能生活满足自成目的性的标准,那么它必定是生活意义的一种显示方式。
  3. 幸福不是来自某种行为的结果后者动机,而是来自具有自成目的性的行为本身。幸福生活与有意义的生活是同一的。
  4. 在伦理学中,ought to be 或 to be 如果被当成是分析框架,就不能够解释幸福和生活意义,而且,诸如正义和权利等问题如果不以幸福或生活意义为前提,则是无意义的,甚至不存在。所以,伦理学的根本观念只能在一种由存在论所引出的目的论形式中来表述,即 to be meant to be 的形式。
  5. 伦理学不是去劝告人们应该怎样行为,而是揭示人们本来能够拥有哪些美好的可能生活。或者说,伦理学所必须做的事情是发现关于幸福生活的真理,而不是推荐给人们某种意识形态。任何一种意识形态,无论是宗教还是规范体系,都是反道德的。

儒门读书录:偶尔读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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