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5

被迫充当“法律上的母亲”数十年,当事人能否出面证明真相? 

孩子虽然一直是未来、希望的代名词,宛如花儿与阳光,但四川的颜某兰女士却在离婚之后被迫拥有了一个“法律上的女儿”数十年,其正常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在1993年,颜某兰女士经他人介绍,与高某金相识,随后订婚、完成结婚登记。两人婚后貌合神离,虽在同年十月生下儿子高某,但生下孩子的第三天,高某金就与家人吵架,甚至出手伤人,将妻子和孩子赶出门外,人尽皆知,颜某兰女士从那时起就已决定孩子满月时离开。两人从1993年,即结婚的当年开始便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久而久之感情破裂,与对方及对方父母商议决定先口头离婚。

 随后,颜某兰女士来到北京,在郝某强的小吃店中打工,从而与其相识。当时郝某强已30多岁,渴望能有孩子陪伴在自己的身边。这类表述绵绵不绝,颜某兰女士出于同情询问了自己的家人,试探性的打听领养消息。巧合的是,颜某兰女士父母的亲戚恰好受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影响,在寻找收养人。在多次辗转联系之后,郝某强便收养了现在的女儿,即郝某冰,办理了身份信息登记,两人在户口簿上也是父女关系,白纸黑字,不可质疑,也无法质疑。 但令人震惊的是,在2010年颜某兰女士走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时,这个“女儿”被归到了她的名下。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0)大英民初字第861号民事调解书中显示:其与高某金在2006年收养了一个女儿,名叫颜某冰,规定养女颜某冰与颜某兰一同生活,由其承担抚养费。但其中的颜某冰与当年跟随郝某强一起落户的郝某冰是同一个人。

结合实际,2006年时两人已分居了13年之久!两人既没有领养孩子的情感需求,也没有领养孩子的法律条件。而且按照法律规定,确立收养关系需要将母女两人详细的身份信息存档,但是卷宗里面空有一名,诸如户口、收养证明等任何身份信息均不存在。 除此之外,在当年的调节材料中,笔录材料中记录两人于1993年4月办理了结婚登记,12月1日生下儿子高某,2007年8月收养女儿(郝、颜)某冰;但是机印的材料显示1993年6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1993年10月18日生育子高某,2006年8月收养一女(郝、颜)某冰。同一份材料中出现自相矛盾的信息,同样难以令人信服。其在2021年就此事申请了再审,却被认为再审事由不成立,驳回了她的再审申请。 


 当年因少不更事,不懂其中的利害,简单的选择了接受。但现在这一养母的身份给她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带来了本不应由她承担的后果,带来了数不尽的麻烦。“孩子”本应给人带来幸福和希望,却给她带来了无尽的痛苦。 当年因郝某强的脾气变得暴戾,经常打骂他人,拖欠工资问题非常严重,无奈之下,颜某兰女士离开了小吃店另谋它路,与之失去了联系。(郝、颜)某冰的亲生父母,四川省的邓某松和谭某艳也完全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皆可当证明人。现在再审之路以失败告终,养父、亲生父母能否站出来证明民事调解书中的错误?还原事情真相?能否还颜某兰女士平静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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