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仍然可以按照法律和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虚构事假理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获支持基本案情刘某于2012年入职某信息科技公司。刘某怀孕,诊断预产期为2016年11月2日。2016年9月5日,刘某称需要照看孩子,向部门主管申请9月12日至14日休事假3天,未获得公司直接领导批准即不到岗上班。刘某自2016年9月12日从北京出境前往美国,此后未再出勤。刘某于9月20日至22日期间又以“身体不适,无法每天在路上往返4个小时到公司上班,需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