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涉刑案件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一、本案不适用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8条的关于物质损失的限制规定。而应当解释155条3款的特殊情况。

138条规定了物质损失原则,155条2款对于人伤列举了项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155条3款规定特殊情况: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二、《道交法》76条规定了赔偿权利人对于交强险的优先的、独立的赔偿请求权。

《道交法》76条规定,首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进行理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2款规定:死亡伤残限制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2款规定:被侵权人及其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优先在交强险中赔偿。
三、最高法院相关批复已经明确了交通事故案件赔偿项目完全适用《道交法》的原则。

1、在当事人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亦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
法研2014第30号《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交强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2、在当事人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民事诉讼中,交强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应予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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