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3.【吏】

303.【吏】

(一)官吏,特指下級的小官員。戰國策齊策四:“使~召諸民當償者,悉來合券。”注意:據說文說,“吏”是“治人者也”,所以凡官吏皆可稱“吏”。但是由於詞義的演變,後來“吏”一般只指一般的小官員或吏卒。韓非子五蠹:“州部之~,操官兵,推公法,而求索奸人。”這裡的“吏”指吏卒之類。

(二)法官。司馬遷報任安書:“因為誣上,卒從~議。”賈誼過秦論上:“俯首系頸,委命下~。”

[辨]官,吏。“官”一般指的是機構和職務,“吏”指的是人。這樣,上古所謂“吏”,略等於後代所謂“官”。上古大官小官都稱“吏”,後代“吏”專指各級政府機構中從事具體工作的辦事人員。有時“吏”雖也指稱高級官員,但那是有條件的。如“封疆大吏”。

“官”在後代可以指稱一般官員,但行政職務的意義仍舊沿用。如王安石答司馬諫議書的“以為侵官、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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