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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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像盗窃这样的纯粹强制财富转让的适当处罚是其处罚额要略大于受害人损失的法律估计数——其超额部分是用以在市场交易成本并非太高的情况下将转让限制在市场范围内。我们可以作出以下更准确的说明:超额部分应该是受害人损失和加害人收益之间的差额,或更多些。为了阐述这一问题,我们假设 B 有一块值 1000 美元的宝石,但该宝石对盗窃(用侵权法的术语说,即为“侵占”)者而言却值 1 万美元。我们想将宝石交易引入市场,而我们可以通过尽力使强制性转让成为 A 的蚀本生意而达到这一目的。使 A 有责任支付 1 万美元的损害赔偿费就差不多能达到这一目的,但尚不能完全达到这一目的;因为偷和买时 A 是没有差异的,所以他既可能会偷也可能会买。(对风险的态度如何才会影响他的选择呢?)所以我们要增加一些额外款项,即令损害赔偿费成为 1 . 1 万美元。但是,当然宝石有可能对 A 不如对 B 值钱( A 终究不想购买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笔更小的罚金就可能达到阻止 A 盗窃这一预期目的。如果宝石对 A 只值 500 美元,那么 501 美元的损害赔偿就足矣。但由于法院无法断定被盗物对窃贼的主观价值,通常就只能以被盗物的市场价值为基础来决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同时,考虑到窃贼对被盗物寄予更高主观价值的可能,还要加上一笔额外款项。

刑法主要是为穷人设计的,而富人被保留在侵权法的界限之内。这一观点并没有为这一事实所反驳:罚金( fine )是一种普通的刑事处罚。罚金要比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判决数额低得多,而对此有两方面的原因。政府在将刑事惩罚的几率提到高于侵权诉讼几率上投入资源,而这使最佳罚金低于在没有这种投资情况下可能是最佳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而且,罚金是比其经济成本本身更为严厉的处罚。

一个有前科的已决犯将会比一个初犯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即使他服完了对其前罪判决的全部刑期。而罚金通常也依财产状况而定。在竞争市场中,消费者之所以被收取更高的价金,只是因为他们比其他消费者富裕或已在先前购买过同样的产品,而且在他们还没有将已购买物品消费完的情况下也不会被要求将之退还,而盗贼就可能被要求退回赃物。

对未遂罪不会像对既遂罪那样严加处罚,对此有两方面的经济理由:( 1 )给予罪犯在最后时刻改变主意的激励(即边际威慑的一种形式);( 2 )使错误成本最小化,因为存在着这么一种可能:被告事实上造成的危害要比他在受犯罪既遂处罚的情况下小。

著名的里贾纳诉达德利和斯蒂芬斯( Regina v . DudlcyandStephens )一案涉及这样一个杀人案审判:在救生船上的几个濒临死亡( inextremis )的人杀害并吃掉了他团体中的一个成员。他们提出了一个紧急避险或强制( the defense of necessityorcompulsion )的抗辩,但结果被否决了。在现代法律中,虽然这一抗辩除了其采取自卫形式外仍不被赞成,但如果在受害人的犯罪成本和加害人的犯罪收益之间存在着很大的悬殊,那它通常还是会胜诉的。要注意的是,不像精神病抗辩的情况——原则上不同的抗辩类型——否决紧急避险抗辩绝不是为了工作能力丧失的目标;所以我在这种情况下不希望丧失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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