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法律专题三十六:警惕房屋中介跑路

        昨天路过行政中心,看到几个月前还热热闹闹的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又挂上了转让的牌子,不禁叹息,唉,不知道又有多少人的血汗钱被不良中介又骗走无法回本呢。

        房屋中介跑路,已经不是新闻了。记得曾经接触过的一家房屋中介的案子,当时涉案公司是生意如火如荼,在宝鸡遍地开花,基本上每一个公交站牌旁边都有一个门面。

        当时有个朋友,他们弟兄姊妹五人在那家中介公司团购了五套房子,中介要求他们把房款交到公司后,十五日内办理过户手续,由中介负责向房东打款。朋友们觉得这家公司实力很强,很痛快地交了五套房子的全款,共计二百八十万元。不料,第十三天,当他们到达中介公司时,已经是关门大吉,人去楼空了。报案后,发现公司法定代表人居然用的是一个伪造的身份证,并且还有合同诈骗罪的前科。案件侦破后,人虽然被逮捕,却因在澳门狂赌,房款被挥霍一空。

        该被告人也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关于合同诈骗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件是破了,可是多年的积蓄没了,教育深刻,也引人深思。如何规避由签订居间合同引起的诈骗?这更是每个买方者必须思考的问题。

        首先,中介人员的信息务必掌握,如经营范围、执业经纪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等等。确保在纠纷发生时有据可查。

      其次,合同签订时务必明晰权利义务。对于中介费,也是合同所包含的基本项目,中介除了收取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费外,其余的所谓垫资费、看房费、跑腿费等等都属于“黑收费”。

      其三,要格外留心定金、订金,预付款,违约金条款。对于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一定要审慎处理。在签订合同前,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修改、删除合同中对己不利的“霸王条款”,增加自身需要的条款,以达到利益平衡,减少纠纷、损失发生。

        其四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由中介公司代收房款的约定,委托方应慎重考虑。最好是能在买房交款的时候能与真正的房主见面沟通协商,以防被不法中介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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