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精讲第三十六章

章旨

本章河上公《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命名为“微明”,熊春锦《<老子德道经>校注》也命名本章为“微明”。本章是老子继续阐述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发挥道的作用,告诫人们要注意细小几微显示出的征兆,促进柔弱战胜刚强。

将欲歙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将欲废之,必固兴之:将欲夺之,必固与之,是谓微明。柔弱胜刚强。鱼不可脱于渊,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将欲歙之,必固张之:歙,敛,合和合=。帛书甲本作“拾”。《韩非子·喻老》引作“翕”。“翕”和“歙”古字通用。固,一定、必然。将要收合的,必定先张开。在事物发展的过程中,张开往往是闭合的一种征兆或者说先期动作,所以想要事物收敛,就要先扩张它。

将欲弱之,必固强之:弱,削弱。强,形容词作动词。使……强。将要削弱的,必先使其强盛。

将欲废之,必固兴之:废,帛书甲乙本作“去”。兴,帛书中乙本均作“与”,给与。废,废弃、废毁。兴,兴起、兴举。将要废弃的,必先兴举。

将欲夺之,必固与之,是谓微明:夺,《韩非子·喻老》引作“取”,范应元本及彭耜本亦作“取”。与,给。微明,一说细小几微显示出的征兆:一说看不见的聪明,即深沉、城府深。我们用前一种说法,将要夺取的,必先给与,这就是所说的细小几微显示出的征兆,一般人注意不到。

柔弱胜刚强:柔弱战胜刚强。老子通过对人事与物性深入而普遍的观察,认识到看来柔弱的东西,由于它的含藏内敛,生命力充实,富有韧性,而看来刚强的东西,由于它张扬外露,生命力外泄,不能持久,所以柔弱可以胜刚强。

鱼不可脱于渊,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脱,离开、脱离。利器,有几种说法:第一,是指赏罚(韩非子);第二,是指权道、权谋(河上公);第三,是指刑罚(王弼);第四,是指圣智仁义巧利(范应元)。我们这里用第三种河上公的说法。示,给人看,显示。鱼不能离开深渊,统治者不能用严刑峻法惩罚人民,显示自己的强势。老子认为逞强恃暴的统治是不会长久的,因此主张统治者采取无为、清静的政治。

【延伸】

韩非子在《喻老》篇里引用本章解释一些历史事件。他先说越王 -国来到吴国从事谏议,却示意吴王北上伐齐,以便削弱吴国。吴军已在艾陵战胜了齐军,势力扩张到长江、济水流域,又在黄池盟会上逞强,由于出兵在外,久战力衰,所以才会在太湖地区被越国制服。所以韩非子说,老子说:“将要收合的,必先定张开;将要削弱的,必先使其强盛。”

韩非子又说晋献公想要偷袭虞国,就把宝玉良马赠送给虞君:智伯将要袭击仇由,就把载着大钟的广车赠送给他们。老子说:“将要夺取去的,必先给与。”韩非子继续说:不露形迹地完成事业,求得在天下获取大功,这就是所说的细小几微显示出的征兆。处在弱小地位而能够注重自行谦卑克制,说的是“弱能胜强”的道理。所以韩非子认为,老子的守柔守弱,实际是要善用权谋,通过采用忍让退避,以弱胜强、伪饰欺诈,以至于阴柔手段,以柔克刚,达到兼有天下的政治目的。

总结:上一章老子阐释道的作用和影响,本章接着阐述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发挥道的作用,可分两层意思。第一层,歙之、弱之、废之、取之是老子对于事物发展规律的一个分析。是对“物极必反”的一种说明。老子认为,事物总是处于不断对立转化的过程中,当事物发展到某一个极限的时候,它必然会向相反的方向转化。本章的第二层意思是,指出柔弱胜刚强,告诫统治者严刑峻法、逞强恃暴不会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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