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二卷(1-8章)

· 版本:[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


章一

【提出问题】:什么形式使最好的、最可能实现的优良生活的体制?

【切入角度】:从个人与政治社会团的关系(全公、全私、半公半私)切入,综述各家观点。

【树靶子】:柏拉图《理想国》中的苏格拉底观点:妻子、子女、财产全部共有。


章二

【打靶子】苏格拉底的观点存在的症结:1. 理由不充分;2. 不可能实现。

亚里士多德认为,苏格拉底是以所有人趋同而实现城邦的一体化,但这是错误的,城邦的存续应该建立在通工等偿原则的基础上,而不是所有人同类化的基础上。


章三

亚里士多德认为,苏格拉底的城邦划一性的公式(每一个人在同时对同一事物说这是“我的”或“不是我的”)存在问题。

(1)首先,当每一个人都说这是“我的”时,这个东西已经是集体的,而不是“我的”了,已经没有“我”,也没有“我的”了。(即,个人已经被消解在集体之中了。)

(2)其次,当所有一切都属于城邦时没有人会再关心公共事务,每个父亲是所有儿子的父亲,每个儿子也是所有父亲的儿子,结果是任何父亲都不管任何儿子。

(3)再次,每个人都说这是我的,但只是在很小的分数的意义上说,并不真正认为它是我的;人们更愿意百分之百是某人的亲属,而不是万分之一的意义上是所有人的亲属。

(4)最后,对于亲属关系来说,人们可以根据遗传相似性认出自己的孩子与亲人,这使柏拉图设想的妇孺公有并不可行。


章四

【其他问题】苏格拉底主张存在的其他问题:

(1)亲属关系淡漠,丧失伦理,滋生罪恶。

(2)所有长辈与后辈之间是父子关系,如果发生同性恋或亲腻关系,更加可憎。

(3)妇孺归公不能产生友爱,而友爱是城邦团结的基础,柏拉图期待城邦中人与人之间情感紧密,但他“所有的长辈都是晚辈的父母”的主张,只会导致人人都只在千分之一的意义上存在亲属关系,友爱丧失,城邦不团结。

(4)阶级转换的问题:低级农民与工匠的孩子经验证为健美者,高级父母生了羸弱的儿童应转为低级的农工,如此一来,他们与曾经的父母兄弟丧失亲属关系,容易导致犯罪发生。


章五

【亚里士多德的财产制度】

1. 【提出问题】:在理想整体中应该采取何种财产制度?

2. 【可能的三种模式】:

                土地      收成

                私有      公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公有

3. 【态度】

(1)第三种:反对。公有共作,产生大锅饭问题。

(2)第一种:赞成。理由:人都是自爱的,人拥有私产能感觉到快乐,(自爱不同于自私,自私不是出于爱而是过度的贪恋和欲望),且只有人拥有私产时才能变得慷慨仁慈,乐于助人。【私财公用】

(3)第二种:反对,正好与第一种相反。

· 针对那种认为财产私有制导致欺诈、伪证等罪恶问题,亚氏认为,这些罪恶源于人性之恶,不是财产制度公有或私有能解决的,甚至公有制下会产生更多问题。)

· 亚氏没有讨论土地和收成都私有的情况,但是阅读下来,他更像支持土地、收成都私有,而只是通过礼俗和法规引导人们奉献出私产帮助他人。(p.55)】

4. 【其他问题】苏格拉底财产归公的主张还存在五个问题:

(1)原有的利益将受到剥夺。

(2)从历史上看,财产共有也或多或少存在各地,潜台词是,这并不是理想的制度。

(3)农民的地位不清晰,即农民的财产与妻子是否归公的问题不明晰。农民的人财制度有三种可能:(i)人财归公,那么农民与卫国者区别何在?前者为什么要接受后者的统治?(ii)人财归私,卫国者与农民制度不同,犹如一国两制。农民之间还会因为私产产生纠纷,而且教育并不及于农民,农民因为纳税还可能变得骄傲,不易于统治。(iii)妻子归公而财产归私,那谁来照顾家里?【为什么没有妻子归私而财产归公的可能?】

(4)在苏格拉底设想的政体中,卫国者、士兵、农民工匠分别为神掺入金、银、铜铁所造,统治者永不更替,这并不公平。【注释4: 各阶级人民禀赋相异,为柏拉图反对民主政体的基本观念;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由公民各部分禀赋相同,民主政体未必不如君主制或贤哲寡头政治。】

(5)柏拉图限定理想国中的公民-武士应该舍弃家庭而不治私产,这是剥夺卫国者的幸福,人民不幸福,何谈城邦的整体幸福?况且,卫国者作为上层阶级都不幸福,还有谁能幸福?


章六

【对《法律篇》中关于政体的评论】

《法律篇》中,柏拉图放弃了他认为最好的政体设计,降低标准,设计了第二个模范城邦,他放弃了妻子和财产公有,其他设想与理想国大体相同,但其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1. 柏拉图设想的阶层中,被供养的闲人太多,需要的城邦土地面积较大。

2. 柏拉图重视果径大小和居民两个因素,却忽视了邻邦关系,亚氏认为城邦武装应该内能安己,外能镇敌。

3. 柏拉图设想的财产限额标准有误。柏拉图以“足够维持朴素的生活”为每个人财产数量限制,而亚氏认为应该是“维持朴素而宽裕的生活”,“朴素”与“宽裕”缺一不可。

4. 柏拉图设想的城邦地产总数定量,并进行平均分配,但未考虑公民总数的限额,没有考虑公民总数的增殖。【我认为柏拉图考虑到了,如果哪家缺乏男嗣继承财产,可以从别家过继,如果男嗣较多,可以离开城邦去殖民。这就是柏拉图的解决方法。】

5. 柏拉图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阐述不明确。

6. 柏拉图没有说明为什么财产可以增加到原有数额的四倍(亚氏误写为五倍),但没说明为什么地产方面为何不能增加。

7. 柏拉图设想每个公民可以获得两座分离的房屋,但亚氏认为生活在两个住所对家务和田产管理没有好处。

8. 柏拉图认为最优良的政体是民主政体和僭主政体的混合,其次是共和政体,亚氏认为前者是最恶劣的政体,后者是大多数城邦可以采行的政体,但最好的政体应该混合多种整体的思想,而柏拉图的政体设计实际上缺乏君主政体的要素,专注寡头和民主,且偏向寡头。(这从行政人员的选举方式上可以看出,公民选举体现“民主”,但较富裕的公民必须参与决定体现“寡头”。)亚氏认为,最优良的政体不应该是君主政体(一长制)和民主政体(多数制)的混合。【柏拉图并没有说君主制和民主制的混合是优良的,而是说僭主制和民主制的混合,难道这里强调的不是僭主制与君主制,而是它们都属于一长制?】

至此,对柏拉图《法律篇》的评论结束。

· 以下为本章译者归纳:

1. 所设想的理想城邦比较接近实际而地狱较大;

2. 不再提倡共产共妻,但是仍有谬误:均产条例忽视了各家财产的定额和人口增殖的限制;

3. 所设想的共和体制,对城邦各要素没有做适当调整;

4. 所设想的选举制度含有寡头偏向。


章七

【对其他人(本章为法勒亚)的批判】

1.  【承上启下】其他人的政体设计更加实际,至少没有人提出妇孺公有,而都是着眼于财富的贫富不均,这是引起内乱的主要原因,所以主张限制财产,如法勒亚通过嫁妆实现财富的重新均匀分配,此外还有梭伦;以及限制子女的人数。

2. 【法勒亚的主张】限制财产应该制定一个适当的定额,并且以教育教会人们节制欲望。

3. 【法勒亚存在的问题】

(1)他所说的教育均等,指的是每个人授以同样的课程,这是没有实益的。

(2)引起内乱并不总由财产不均引起,还有另一个原因:知识分子担心荣誉分配过于平等,(法勒亚没有考虑这一点)。

(3)除内乱外,还要关注引起平常的刑事犯罪的原因:(i)缺乏衣食;(ii)情欲;(iii)放纵欲望。亚氏的解决方法分别是:(i)给予资财和职业;(ii)培养克己复礼的品性;(iii)哲学清思。亚氏认为,重大的罪恶都是由于放肆而不是饥饿,法勒亚的解决方案(限制财产和教育)只能防止较轻的犯罪,(而没有考虑培养品性和哲学清思这两个层面)。

(4)法勒亚只着眼于国内安宁,忽视了防御武备和国家财富的适当限额。亚氏认为,不能太富,让敌人觊觎,也不能太少,不能防御敌人。

(5)法勒亚的均产制度只考虑限制地产,没有限制动产。亚氏认为,所有财产(包括地产与动产)都应该一律加以平均分配。法勒亚的制度设计只适合小城邦,在小城邦中,工匠全是奴隶,自由民持有的财产主要是地产,因而只用限制地产。但在亚氏看来,大城邦中奴隶主要承担公共工程,自由民也从事工商业,因而财富差距悬殊,因此必须对地产与动产都进行限制。


章八

【对西朴达摩的批判】

1. 【西朴达摩的制度设计】

(1)城邦以一万公民为度,分为三个等级:工匠、农民和战士。

(2)土地分为三个部分:祠庙——供应节庆和祭祀费用;城邦共有地——承担武备开支;私人地产——农家各户私有。

(3)法律分为三类,分别适用于三类刑事犯罪:殴辱、伤害、杀人。

(4)设立最高法院,解决其他机构无法解决的纠纷,由若干专职长老组织。

(5)法院裁判分为三类:有罪、无罪、部分有罪部分无罪。

(6)对有利于邦国的创见和发明制定荣誉奖励机制。

(7)阵亡将士的子女由公款教养。

(8)行政人员由三类民众选举产生,当选者管理三类事物:一般公众事务、外邦侨民、孤儿事务。

2. 【对西朴达摩的批判】

(1)公民三分法不合理,理由:(i)农民和工匠都没有武装,势必会成为战士阶层的奴隶,也不可能有机会承担重要的政治职务。(ii)农民的角色有问题,他们生产所得为自己所有,并不供应战士阶层,而战士阶层只能指望城邦共有的三分之一土地,并自己耕种,沦为农夫,如此,农民与战士阶层只能划分混乱不合理。

(2)审判员如果分别量罪、等级处罚的主张不合理。亚氏认为,分别量罪、等级处罚是仲裁人的裁判方式,而法庭裁判是不能这样的,有罪、无罪的二分并不会涉及伪誓罪。

(3)奖励创见的做法也要分情况,有些变革是有害的,有些变革是有益的。亚氏对改革的态度比柏拉图更开放,柏拉图几乎反对一切革新,但亚氏认为一味守旧是不对的,医疗、体育、技术等方面的创新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政治与法律方面也是如此。但政治与法律方面的改革需要很慎重,必须权衡变革的代价与利益。如果轻易改革法律,则会破坏法律的权威与民众的守法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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