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管辖法院

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行政诉讼法》第 14 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院】《行政诉讼法》第I条式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二)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三)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4.【高院】《行政诉讼法》第16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5.【最高院】《行政诉讼法》第17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6.【复议维持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法同法解露》第I4条额3款大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即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 1、不动产案件: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案件,由不动产所住地的法 院管辖. [注意]不动产巳登紀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经过复议的案件:由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3.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关了的人诉关了的强制措施,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注意1】只有"被关了的人"起诉,才会有多重地域管辖,受害人起诉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注意 2】"诉关了的强制措施"∶ (1)诉讼请求中必须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单纯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还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罚款/扣押等财产案件),才能多重地域管辖,构留类的行政处罚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人身+财产必须是基于同-事实,既限制人身自由,又作出罚款/扣押财物等决定,当事人同时起诉。 【注意3】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总结:(1)根本顺序∶先级别,后地域。既不要合二为一,合并考虑;也不要颠倒顺序。 (2)级别顺序∶先中级,后基层。 (3)地域顺序∶最先考虑是否是不动产案件;如果不是,接着考虑的是两种特殊情形,是否是经过复议的案件或者是否是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如果还不是,最后按照原告就被告的逻辑,确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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