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

委托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委托事务的处理。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②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对第三人的选任以及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③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2.隐名代理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隐名代理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委托人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除外。

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能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3.费用和报酬。

委托人应该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该偿还该费用和利息

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

③因不可归则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其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损失赔偿。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其赔偿。

②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子:张某委托王某购买一套机器设备,但要求以王某的名义签订合同,王某同意,于是与赵某签订购买设备的合同。后由于张某的原因,王某不能按时向赵某支付设备款。在王某向赵某说明了自己是受张某的委托向赵某购买机器设备后,关于赵某的权利,可以向谁主张自己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能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因此赵某要求张某或者王某支付设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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